對於拐賣婦女未遂犯罪麼?

一、 對於拐賣婦女未遂犯罪麼?

對於拐賣婦女未遂犯罪麼?

拐賣婦女未遂屬於犯罪,拐賣婦女罪有沒有未遂言根據案情分析,犯罪未遂是有法定標準的:

(一)犯罪分子已經着手實施犯罪

一般說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按照刑法分則有關條文規定的客觀要件進行具體分析,在司法實踐中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考慮:

1、被告行爲必須實際接觸或接近犯罪對象。

2、被告行爲必須對犯罪的直接客體造成了直接威脅。

3、實行的行爲必須能夠直接引起危害後果的發生。

4、實行的行爲必須是在行爲人的犯罪意志支配下進行的,並且能夠反映其犯罪意志。

(二)犯罪沒有得逞。

這是犯罪未遂的又一要件,它是區別於犯罪既遂的重要標誌。犯罪未得逞是指行爲人行爲已經着手實施犯罪以後未達到既遂狀態而停頓下來。它有以下三種表現形式:

1、是法定的犯罪結果沒有發生。

2、是犯罪行爲沒有完成。

3、是法定的危險狀態沒有具備。

(三)犯罪沒有得逞是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二、拐賣婦女罪未遂如何判刑?

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綁架罪:以勒索財物爲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爲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犯前款罪,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以勒索財物爲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四十條、拐賣婦女、兒童罪: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拐賣婦女的行爲顯然是對社會的安全穩定造成了嚴重不利的影響,對於相關情況的處理,應當基於實際的犯罪行爲後果而定,如果沒有形成既遂的犯罪事實,那麼從上述犯罪未遂的條件上來進行認定,可以對照既遂的處罰來從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