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的入刑標準是什麼?

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的入刑標準是什麼?

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的入刑標準是什麼?

(一)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單處罰金量刑:

1、個人吸收存款額不滿20萬元或變相吸收存款不滿30戶,但給存款人造成10萬元損失的,基準刑爲拘役三個月;損失每增加3.5萬元或每增加2戶,刑期增加一個月;宣判前全部退還存款人存款的,適用罰金刑;

2、個人吸收存款造成存款人損失20萬元,或吸收公衆存款30戶,基準刑爲有期徒刑六個月;損失每增加3萬元或增加2戶,刑期增加一個月。

(二)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

個人吸收存款100萬元的,基準刑爲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8萬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三)單位犯罪責任人員量刑:

1、單位吸收存款額不滿100萬元或吸收公衆存款不足150戶,但給存款人造成50萬元損失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基準刑爲拘役三個月;損失每增加7萬元或每增加3戶,刑期增加一個月;適用拘役刑不足以體現刑罰價值的,以有期徒刑六個月爲起點;宣判前退還全部存款的,適用罰金刑;

2、單位吸收存款造成存款人損失100萬元或吸收公衆存款150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基準刑爲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4萬元或每增加3戶,刑期增加一個月;

3、單位吸收存款500萬元,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基準刑爲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30萬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緩刑:

1、吸收存款用於非法活動的;

2、在本市影響較大,社會反應強烈的;

3、吸收存款額四分之三以上未退還的;

4、曾因非法吸收公衆存款被判刑或行政處罰的。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衆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在表現上一般爲透過某種理財的形式,透過高利率吸引公民投資,但在達到一定的規模後不進行兌付,給公民的財產帶來嚴重的損失,極易造成社會的不穩定,我國出臺了一系列的法律對這一違法行爲進行控制,需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判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