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植物檢疫罪可以追究什麼刑事責任?

一、妨害植物檢疫罪可以追究什麼刑事責任?

妨害植物檢疫罪可以追究什麼刑事責任?

妨害植物檢疫罪可以追究的刑事責任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一十三條 動植物檢疫機關的檢疫人員徇私、舞弊,僞造檢疫結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款所列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對應當檢疫的檢疫物不檢疫,或者延誤檢疫出證、錯誤出證,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動植物檢疫的相關規定

《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第二條進出境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裝載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的裝載容器、包裝物,以及來自動植物疫區的運輸工具,依照本法規定實施檢疫。

第五條國家禁止下列各物進境:

(一)動植物病原體(包括菌種、毒種等)、害蟲及其他有害生物;

(二)動植物疫情流行的國家和地區的有關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

(三)動物屍體;

(四)土壤;

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發現有前款規定的禁止進境物的,作退回或者銷燬處理。

因科學研究等特殊需要引進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禁止進境物的,必須事先提出申請,經國家動植物檢疫機關批准。

本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禁止進境物的名錄,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並公佈。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三、妨害植物檢疫罪的犯罪構成

1、本罪的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動植物檢疫機關的正常活動。徇私、舞弊行爲使國家動植物檢疫法律、法規的順利實施受到嚴重干擾,損害了國家動植物檢疫機關的信譽,影響國家動植物檢疫機關的正常活動。

進出口動植物檢疫工作對於防止動植物傳染病,促進對外經濟貿易的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動植物檢疫人員如果徇私、舞弊,把不住動植物檢疫的國門,將會給農、林、牧、漁等生產帶來災難性後果,甚至危害人類健康,破壞正常的對外貿易關係,損害國家的聲譽。

2、本罪的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檢疫人員徇私、舞弊,僞造檢疫結果的行爲。

構成本罪,不要求造成嚴重後果;造成嚴重後果,是本罪的加重情節。

3、本罪的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動植物檢疫機關的檢疫人員。動植物檢疫機關,包括國家動植物檢疫機關及其在對外開放的口岸和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業務集中的地點設立的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

4、本罪的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是出於故意,即行爲人明知自己的伺私、舞弊行爲是違反有關法律規定的,明知自己行爲可能產生的後果,而對這種後果的發生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態度。

動植物在入境之前,一般是需要由專業的人員來進行檢疫的,任何人不得實施妨害植物檢疫的行爲。任何需要進口動植物的單位也不得因爲想要透過海關,就採取向檢疫行賄等方式來妨害植物的檢疫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