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國家安全罪的構成要件有幾種

一、危害國家安全罪的構成要件有幾種

危害國家安全罪的構成要件有幾種

犯罪客體:

犯罪侵犯的客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安全。國家安全,是指國家賴以生存和發展的政治基礎和物質基礎的安全。具體是指國家的獨立、國家的團結統一、國家的領土完整和安全、國家政權、基本制度及國家的其他根本利益的安全。

犯罪的客觀方面:

犯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實施了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行爲。“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爲”,是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實施或指使、資助他人實施的,或境內組織、機構、個人或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的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行爲。危害國家安全行爲的表現是多種多樣的,但總的來說就是《刑法》第102條至113條所規定的各種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爲。

犯罪主體:

犯罪主體是自然人犯罪主體,且多爲一般犯罪主體。對於大多數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來說,不論是中國公民、外國公民或無國籍人,只要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且年滿16週歲,都可以成爲犯罪主體。但某些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其主體範圍有着嚴格的限制。如背叛國家罪、資敵罪的主體只限於中國公民;叛逃罪的主體只限於中國公民中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掌握國家祕密的國家工作人員。危害國家安全這一類犯罪,實際承擔刑事責任而被刑罰處罰的只能是自然人。

犯罪的主觀方面:

犯罪在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具有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故意,即行爲人必須具有明知自己的行爲會發生危害國家安全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

二、危害國家安全罪包括哪些罪名

危害國家安全罪都包括:背叛國家罪、分裂國家罪、煽動分裂國家罪、武裝叛亂、暴亂罪、顛覆國家政權罪、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投敵叛變罪、叛逃罪、間諜罪、爲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祕密、情報罪、資敵罪

上述12個罪名可分爲3類:

(一)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國家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罪。包括前7個罪名。

(二)叛變、叛逃罪。包括投敵叛變罪、叛逃罪2個罪名。

(三)間諜、資敵罪。包括最後3個罪名。

關於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爲其實有很多,常見的就包括陰謀顛覆政府、分裂國家、推翻社會主義制度;參加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等等。而具體包括的罪名大概有十二種,如背叛國家罪、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