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構成要件是什麼?

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構成要件是什麼?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毒品原植物種植的管制。國家歷來對非法種植罌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嚴厲禁止,並先後發佈了一系列的法規、法令和通知。

本罪的對象是毒品原植物,即用來提煉、加工成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嗎啡、可卡因等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原植物。我國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的情況,主要是罌粟,少數地區也種植大麻。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實施了違反國家有關法規,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數量較大的,或經公安機關處理後又種植以及抗拒剷除的行爲。所謂種植,是指播種、施肥、灌溉、割取津液、收取種子等,不論行爲人實施了上述全部行爲還是隻實施了一種行爲,都可視爲種植。只要有證據證明行爲人確實有種植的行爲,即使沒有成苗,從面積上估算,達到法條所規定數量的,也構成此罪。

1、種植數量較大,按照我國刑法351條規定,種植罌粟五百株以上不滿三千株即爲數量較大,其他毒品原植物數量較大,按照一定比例來認定,一般情況下,大麻二百五十株相當於鴉片五百株,大麻一千五百株相當於鴉片三千株,大麻數量較大按二百五十株以上不滿一千五百株爲標準。各地可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來確定適合本地的標準。

2、經公安機關處理後又種植的,是指行爲人在公安機關予以治安處罰或強制剷除後,又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的,原則上都應以犯罪論處。如再次種植的數量很小,也可以不作爲犯罪論處,構成犯罪的情況下,對以前已作過行政處理的毒品原植物的株數不再累計計算。

3、抗拒剷除,是指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的行爲人,採取暴力、暴力相威脅、脅迫或者其他強制手段足以妨礙主管機關剷除毒品的行爲,如果採用輕微的抗拒行爲,軟磨硬泡、言語謾罵等方式不足以妨礙主管機關剷除的,應採用行政處罰的方式,而不應以本罪論處。採用暴力抗拒剷除的行爲實質上是妨害公務的行爲,我們認爲採用暴力、脅迫等其他抗拒方法抗拒剷除,既觸犯妨害公務罪,又觸犯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屬於刑法理論上的牽連犯,從一重罪而斷,應按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處罰,而不適用數罪併罰。如果使用暴力殺人、重傷的應數罪併罰。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實施了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的人,均可構成本罪。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即行爲人明知是製造毒品的原植物而非法種植,不論其目的是營利還是滿足個人享用,均構成本罪。

二、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會怎麼判

根據我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條的規定,非法種植罌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強制剷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一)種植罌粟五百株以上不滿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數量較大的;

(二)經公安機關處理後又種植的;

(三)抗拒剷除的。

毒品原植物在我們國家可以種植,但是種植的數量是有限的,比如說《刑法》當中351條就明確的規定,如果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達到數量較大,經過相關的機關要求剷除,拒絕剷除的,將會構成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