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非法集資的法律責任的規定有哪些?

有關非法集資的法律責任的規定有哪些?

由於非法集資的案件在日常是中是十分常見的,涉及的行業也非常廣,非法集資的行爲各式各樣,所以導致公民一般最初是無法識別某特定行爲是屬於非法集資行爲的。爲了保護受害在的權益,國家規定了一些法規,以保護受害者的權益。你是否知道有關非法集資的法律責任的規定有哪些?下面本站小編就爲您詳細介紹。

一、有關非法集資的法律責任的規定有哪些

(1)《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擅自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非法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取締;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八十一條規定: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擅自設立商業銀行,或者非法吸收公衆存款、變相吸收公衆存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取締。

(3)《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規定:未經批准,擅自設立證券公司或者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的,由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十萬元的,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4)《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八十五條規定:未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覈准,擅自募集基金的,責令停止,返還所募資金和加計的銀行同期存款利息,沒收違法所得,並處所募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八十七條規定:未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覈准,擅自從事基金管理業務或者基金託管業務的,責令停止,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一百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百萬元的,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設立非法金融機構或者從事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沒收非法所得,並處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非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二十三條規定:擅自批准設立非法金融機構或者擅自批准從事非法金融業務活動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禁止傳銷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有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行爲,組織策劃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行爲,介紹、誘騙、脅迫他人蔘加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爲,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行爲,參加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爲,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第二十五條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進行處罰時,可以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二、非法集資法律責任的承擔

1、公司涉嫌刑事犯罪,如果業務員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則也要承擔刑事責任;

2、法律依據:《刑法》第三十一條 【單位犯罪的處罰原則】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這也是由於我國各行業都有可能利用職業之便騙取他人錢財的原因所導致的較爲突出的是禁止傳銷條例。在處理非法集資案件時,在公安機關偵破非法集資案件之後,司法機關是按照刑法的規定來判決的。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