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食品監管瀆職罪定義是什麼?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食品監管瀆職罪定義是什麼?

在當代這個社會,瀆職犯罪相信大家並不是很陌生,但是大家通常意義上所知道的瀆職犯罪基本上都是形式方面的,對於食品監管瀆職罪大家並不是特別的瞭解,比如說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食品監管瀆職罪定義是什麼?那麼,接下來小編將爲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相關的知識。

一、食品監管瀆職罪 

食品監管瀆職罪,是指負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導致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行爲,要依法定罪量刑。

食品監管瀆職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食品安全監管瀆職罪的立案標準必須具備兩個條件:

(1)相應瀆職犯罪的刑罰等同或高於食品安全監管瀆職罪的刑罰;

(2)相應瀆職罪的立案追究情形必須是與食品安全事故有關的情形。

目前,食品監管瀆職罪的司法解釋僅限於有關罪名的解釋,“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造成其他嚴重後果”和“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表述並不明確,也沒有參考標準。筆者建議:如具備徇私情節時,食品監管瀆職罪的立案標準可參照玩忽職守罪、濫用職權罪的立案標準;如不具備徇私情節時,食品監管瀆職罪的立案標準可比照玩忽職守罪、濫用職權罪的立案標準也相應提高,即以2年、3年的平均增加值爲參照,從造成人員傷亡數量、非法獲利的金額、銷售食品的數量、食品擴散的範圍或食品的市場估值等方面相應作出調整。

二、該罪犯罪構成的特殊性

1、犯罪主體具有特殊性。本罪的犯罪主體包括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及從事食品安全監管公務的未列入正式編制的人員,但不包括單位。食品安全涉及生產、銷售、流通、餐飲服務等多環節多領域,而食品安全監管又往往涉及衛生行政、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農業行政等多個執法部門,加之監管部門在食品監管、認證等職責上存有交叉、重疊等現象,因此對食品監管瀆職罪犯罪主體的司法認定複雜而繁瑣。

2、犯罪主觀形態具有特殊性。食品監管瀆職罪的犯罪主觀形態包括兩種不同的主觀形態,既包括過於自信的過失,又包括間接故意,屬於複合性形態。食品監管瀆職罪的主觀形態之所以包括過於自信的過失,而不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是因爲食品監管部門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經歷職業培訓,熟悉監管業務,行爲人對自己瀆職行爲的違法性或社會危害性早就應有認識,只是由於玩忽職守而不能是疏忽大意,輕信避免或持放任的心態,導致發生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

3、刑法上的因果關係具有特殊性。本罪的客觀行爲主要表現爲三種瀆職行爲,且瀆職行爲與危害結果之間具有刑法上因果關係的間接性。實踐表明,食品監管人員的瀆職行爲中往往介入食品生產、流通、運輸、銷售、原材料提供等環節中的第三方因素而導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其他嚴重後果的發生,這種間接性也體現在我國食品安全法對食品安全監管人員職責詳盡而明確的規定上。玩忽職守通常表現爲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職責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行爲,甚至接受吃請送禮後,不履行監管職責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因而產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情況等。濫用職權通常表現爲不依法行使食品安全監管權力,超越一般職權範圍而實施的行爲。

關於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食品監管瀆職罪定義是什麼這個問題,首先小編想要告訴大家食品監管瀆職罪的主體是一種特殊的主體,它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並且是負有食品監管責任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因爲玩忽失職造成了嚴重的事故或者產生了重大的不良影響所形成的一種犯罪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