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銷罪的罰金規定是怎樣的?

傳銷罪的罰金規定是怎樣的?


一、傳銷罪的罰金規定是怎樣的?

法律對組織、領導傳銷罪的罰金沒有具體數額規定,在司法實踐中一般並處以五萬元至三十萬元不等的罰金。具體怎麼判由法官結合整個案件的情節確定具體數額。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規定: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爲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 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爲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蔘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五十三條規定: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於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如果由於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確實有困難的,可以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二、傳銷罪的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爲複雜客體,既侵犯了公民的財產所有權,又侵犯了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管理秩序。本罪的犯罪對象是公民個人財產,通常是貨幣。傳銷常伴隨偷稅漏稅、哄擡物價等現象,侵犯多個社會關係和法律客體。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違反國家規定,組織、從事傳銷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爲。但不是所有的傳銷行爲都構成犯罪,情節一般的,屬於一般違法行爲,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行政處罰;只有行爲人實施傳銷行爲情節嚴重才構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另外,要區分傳銷罪與直銷活動中的違規行爲。若在直銷行爲中出現誇大直銷員收入、產品功效等欺騙、誤導行爲,應由直銷監管部門處以行政處罰,而不應視爲傳銷罪。

3、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本罪追究的主要是傳銷的組織策劃者,多次介紹、誘騙、脅迫他人加入傳銷組織的積極參與者。對一般參加者,則不予追究。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直接故意,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即行爲人明知自己實施傳銷行爲,爲國家法規所禁止,但爲達到非法牟利的目的,仍然實施這種行爲,且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持希望和積極追求的態度。

罰金的具體金額是根據案情的嚴重程度來決定的。傳銷罪的罰金標準是五元至三十萬,罰金是強制繳納的,如果犯罪人沒有可執行的財產,法院可以在之後追繳。傳銷組織十分龐大,並不是所有參與傳銷的人員都會構成傳銷罪,只有一些在傳銷組織中處於領導地位,對傳銷行爲起到組織與領導作用的人員纔會構成傳銷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