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認罪沒證據37天會放人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只有被告口供沒有其他證據不能定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口供,但證據充分,事實清楚,可以定罪和處以刑罰。又沒有被告口供,又沒有任何證據證明被告犯罪,事實也不清楚,必需立即釋放!不得超期扣押!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另外我國第九十一條規定:對被拘留的人,認爲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應當自接到提請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或者不的決定。
二、拘留的程序
1、警察沒有完整的證據鏈條證明一個人違法犯罪的,是不會拘留,只能適用於留置盤查、傳喚,而不能適用於拘留。
2、《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3、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人,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複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這還要看具體的案情來進行相應的決定。如當事人觸犯的只是一般的刑事案件,辦案機關有沒有新的證據,我國的法律規定這類人的拘留最長時間不能超過37天,以此來保護相應當事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