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醫罪處罰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一、非法行醫罪處罰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非法行醫罪處罰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中國《刑法》第336條第1款的規定,非法行醫罪刑罰分爲三個量刑幅度,

一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單處罰金”;

二是“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三是“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對於以上三個量刑幅度,在司法實踐中,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第一,對於“情節嚴重”,既要將其作爲定罪情節加以考慮,又要將其作爲量刑情節處理,即在定罪時,要看情節是否嚴重;在量刑時,也不能撇開“情節嚴重”這一刑罰幅度。

第二,對於第二個量刑幅度“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標準,不應以醫療事故的標準爲依據。因爲非法行醫行爲不屬於合法、正常的醫療活動,不屬於醫療事故的範疇,若以醫療事故等級標準爲依據,又按“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進行處罰,則與醫療事故罪法定最高刑僅三年的差別太大,特別是對於具備一定的醫療知識,只是因爲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就導致在定罪量刑上與已經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醫務人員有如此大的差別,自然難以服人。因此,新刑法對於該罪規定的“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應理解爲符合人體重傷鑑定標準的重傷。儘管過失致人重傷罪的法定幅度與該罪中的第一法定刑幅度基本相同,但鑑於在造成同一損害後果的情況下,非法行醫罪與過失致人重傷罪相比,除了都侵犯了就診人的身體健康外,非法行醫罪還侵犯了國家對醫療衛生工作的管理制度,社會危害性要大於過失致人重傷罪。因此,對於非法行醫過程中,因過失造成就診人重傷的,仍應在第二個量刑幅度內裁量刑罰,即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三,對於第三個刑罰幅度,即“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該規定有不合理之處。

二、非法行醫罪的立案追訴標準是什麼?

1、造成就診人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或者中度以上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或者死亡的;

2、造成甲類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有傳播、流行危險的;

3、使用假藥、劣藥或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衛生材料、醫療器械,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

4、非法行醫被衛生行政部門行政處罰兩次以後,再次非法行醫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三、什麼情況將會構成非法行醫

1、構成非法行醫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包括中國人、外國人和無國籍人,單位不構成該罪。

(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醫師資格從事醫療活動的;

(2)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開辦醫療機構的;

(3)被依法吊銷醫師執業證書期間從事醫療活動的;

(4)未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從事鄉村醫療活動的;

(5)家庭接生員實施家庭接生以外的醫療行爲的。

2、非法行醫的主觀方面具有行爲故意,而不是犯罪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不具備行醫資格,仍然從事醫療活動。但行爲人對造成就診人死亡、身體健康受損的後果,則可能是過失,也可能是間接故意,即其應當預見非法行醫行爲有可能造成就診人死亡、傷害的嚴重後果,因爲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或者已經預見到可能發生上述後果而放任危害結果發生。

3、必須有擅自從事醫療活動的行爲。醫療活動主要是指診斷和治療,即透過各種檢查對疾病作出診斷,借用藥物、器械和手術等方法消除疾病、緩解病情、減輕痛苦、延長生命、改善病理或生理狀況的活動。

在當代的社會,醫生必須要取得相關的醫生執業資格證件,否則是沒有資格行醫的,如果違反法律規定沒有資格行爲從事行醫行爲的,產生了一定的危害後果的,將按照非法行醫罪對此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