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敲詐勒索預備犯罪會承擔法律的責任嗎?

一、未成年人敲詐勒索預備犯罪會承擔法律的責任嗎?

未成年人敲詐勒索預備犯罪會承擔法律的責任嗎?

會有法律責任的,但對於未成年人一般實施的是教育的方式。

犯罪預備行爲是爲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行爲,犯罪預備形態則是犯罪行爲由於行爲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留在預備階段的停止形態。我國刑法理論一般認爲,行爲符合犯罪構成是追究行爲人刑事責任的根據,犯罪預備行爲也有其犯罪構成,它是一種具備修正的構成要件的犯罪未完成形態。這是追究犯罪預備行爲的刑事責任的法理根據。犯罪預備行爲雖然尚未直接侵害犯罪客體,但已經使犯罪客體面臨即將實現的現實危險,因而同樣具有社會危害性。因此,犯罪預備行爲同樣具有可罰性。我國刑法第22條第2款認可了這一學說,規定對於預備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同時考慮到犯罪預備行爲畢竟尚未着手實行犯罪,還沒有實際造成社會危害,刑法又規定,對於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二、法律規定

根據《刑法》第22條第2款的規定,對於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遵犯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簡記從、減、免)。顯然,預備犯應當負刑事責任。但由於預備犯還沒有着手實行犯罪,沒有造成犯罪結果,其社會危害性通常小於“既遂犯”的社會危害性,故對於預備犯,可以從寬處罰。“可以”是授權性法律規範的表達方式,具有允許、許可的意思,但同時也表明了刑事立法的傾向性意見。這兒,刑法雖然用的是可以,但可以理解爲“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也是法定的,一般情況下司法機關必須這樣爲之。只有在特殊情況下,如行爲人準備實行特別嚴重的犯罪、手段特別惡劣時,也可以不予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故也是法律所規定“可以”應有之義。)至於究竟是從輕處罰還是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應當對犯罪預備的整個案件進行綜合考察後來決定。

綜合上面所說的,敲詐勒索本就是屬於違反了我國的刑法,如果未成年人對此行爲進行犯罪預備的話,那麼同樣會爲自己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但對於未成年人更多的是以教育讓監護人來進行嚴重加管教的方式來進行解決,避免以後再因爲做錯事而承擔法律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