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當中新增了不少犯罪,其中關於考試作弊的犯罪,有一個叫做代替考試罪。想要了解此罪,就要從其犯罪構成入手。接下來,本站小編爲大家帶來代替考試罪犯罪構成的內容,幫助你進行深入瞭解。
一、代替考試罪犯罪構成是怎樣的
1、犯罪主體
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即年滿16週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
具體而言,本罪主體包括兩種人,一是應試者;二是替考者,即平常所說的“槍手”。被組織起來進行作弊的替考者雖不能成爲第284條之一第1款組織考試舞弊罪的犯罪主體,但是能夠成爲本罪的處罰對象。
2、主觀方面
本罪的主觀方面爲故意。
3、犯罪客體
本罪所侵犯的客體爲複雜客體,包括國家對考試組織的管理秩序和他人公平參與考試的權利。
4、客觀方面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爲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法律所規定的國家考試的行爲。
“代替他人”,是指冒名頂替應當參加考試的人去參加考試。
“讓他人代替自己”,是指指使他人冒名頂替自己去參加自己應當參加的考試。此處所參加的考試,必須是第284條之一第1款中所規定的法律規定的相關國家考試。
二、代替考試罪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刑法修正案(九)規定:
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後增加一條,作爲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爲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爲實施考試作弊行爲,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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