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犯罪的界定司法解釋是如何規定的?

一、職務犯罪的界定司法解釋是如何規定的?

職務犯罪的界定司法解釋是如何規定的?

司法解釋規定的職務犯罪的界定可從以下四個方面進行:

1、職務犯罪主體:

職務犯罪的主體在我國法律中規定:一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二是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中的國家工作人員;三是人民團體中的工作人員、四是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

2、職務犯罪的客體要件:侵害的是國家對職務活動的管理職能。

3、職務犯罪的主觀要件:行爲人對其行爲的危害後果,所持的一種心理與心理狀態。

4、職務犯罪的客觀要件:我國法律規定職務犯罪的客觀要件主要有以下三種形式:一是利用職務之便;二是濫用職權;三是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務。

二、職務犯罪的特徵是什麼

1、犯罪動機的僞裝性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進行犯罪活動時都要經過一系列複雜的思想鬥爭,年齡越大,職權越高貿然行事的就越少。他們既想利用職務或工作之便,索取非法利益或侵佔公共財物,以滿足自己的非法佔有欲,但又希望不被別人發現以保持其現有地位的鞏固,在這種思想動機下,他們就千方百計的打扮自己,給自己的犯罪行爲套上一副假面具,正是由於這種僞裝性所以他們很容易一些領導和羣衆,從而看不清他們的真實面目,在其“先進”、“立功”的假面具的掩蓋下,在廣大幹部羣衆一時認不清的僞裝下,便膽大妄爲,不斷強化其犯罪動機,毫無顧忌地進行職務犯罪活動。

2、謀略上的“合法性”

企圖利用法制不健全或政策不夠穩定的空子,打着合法的旗號以合法的身份進行非法活動,企圖既進行了職務犯罪又能障人耳目,以達到不受法律追究的目的,所以他們往往採取“領導批准”、“業務需要”、“搞活經濟”、“招商引資”等合法的形式,巧立名目,化公爲私,這種犯罪形式,在貪污犯罪和受賄犯罪中表現的比較明顯。

3、佔有上的貪婪性

犯罪的意念產生後一旦付諸行動,想再收回很難的,特別是職務犯罪,趨向性決定了拿錢慾望越強,胃口越大,逐步使個人私款極劇膨脹起來,這從一些經濟案件中可以充分反映出來,有些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犯罪行爲上表現出極大的貪婪性,原有的法律震懾、心理壓力會被僥倖心理所代替。

4、對社會腐蝕危害性

國家工作人員往往在作案前後會用職權和金錢去拉攏腐蝕有關領導和知情人員或者是用小恩小惠去拉攏有關人員,或者用金錢收買他們作爲“用得着”的人,或者充當擴大勢力,或者請客送禮,拉有關領導到黑惡的場所,娛樂消費腐蝕領導等等。

職務犯罪與侵佔罪存在相似之處,但是職務犯罪的主體,只能是公司職員、國家司法機關職員,利用職務的便利來爲自己謀利,此時會造成他人的權益受到侵害,也會影響相關機構的聲譽。故此根據司法解釋界定具體的罪名是十分必要的,對於受害者,也只有確定具體罪名之後,才能起訴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