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了殺人制造槍支是犯罪預備嗎?

一、爲了殺人制造槍支是犯罪預備嗎?

爲了殺人制造槍支是犯罪預備嗎?

1.爲實施犯罪準備犯罪工具的行爲。——犯罪預備行爲最常見的形式

所謂犯罪工具,是指犯罪分子進行犯罪活動所用的一切器械物品。其中包括:

(1)用以殺傷被害人或者排除被害人反抗的器械物品,如槍彈、刀棒、毒藥、繩索等;

(2)用以破壞、分離犯罪對象物品或者破壞、排除犯罪障礙物的器械物品,如鉗剪、刀斧、鋸銼、爆炸物等;

(3)專用爲達到或逃離犯罪現場或進行犯罪活動的交通工具,如汽車、摩托車等;

(4)用以排除障礙、接近犯罪對象的物品,如翻牆爬窗用的梯子或繩索等;

(5)用以掩護犯罪實施或者湮滅罪證的物品,如作案時戴的面罩、作案後滅跡用的化學藥品等。犯罪工具本身危害性和複雜性可以反映出預備行爲不同的危害程度。

所謂準備犯罪工具,包括製造犯罪工具、尋求犯罪工具及加工犯罪工具使之適合於犯罪的需要。

2.其他爲實施犯罪製造條件的行爲。這類犯罪預備行爲可以概括爲以下幾種:

(1)爲實施犯罪事先調查犯罪場所、時機和被害人行蹤

(2)準備實施犯罪的手段,例如爲實施入戶盜竊而事先練習爬樓入窗技術

(3)排除實施犯罪的障礙

(4)追蹤被害人、守候被害人的到來或者進行其他接近被害人、接近犯罪對象物品的行爲

(5)出發前往犯罪場所或者誘騙被害人趕赴預定犯罪地點

(6)勾引、集結共同犯罪人,進行犯罪預謀

(7)擬定實施犯罪和犯罪後逃避偵查追蹤的計劃,等等。

二、處罰原則

犯罪預備行爲是爲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行爲,犯罪預備形態則是犯罪行爲由於行爲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留在預備階段的停止形態。我國刑法理論一般認爲,行爲符合犯罪構成是追究行爲人刑事責任的根據,犯罪預備行爲也有其犯罪構成,它是一種具備修正的構成要件的犯罪未完成形態。這是追究犯罪預備行爲的刑事責任的法理根據。犯罪預備行爲雖然尚未直接侵害犯罪客體,但已經使犯罪客體面臨即將實現的現實危險,因而同樣具有社會危害性。因此,犯罪預備行爲同樣具有可罰性。我國刑法第22條第2款認可了這一學說,規定對於預備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同時考慮到犯罪預備行爲畢竟尚未着手實行犯罪,還沒有實際造成社會危害,刑法又規定,對於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無論是任何形式的犯罪行爲都將會給大衆公民以及社會的公共治安和秩序造成惡劣的影響,所以司法機關都是會在發現違法行爲後進行立案調查,如果犯罪分子在實行犯罪的過程中因爲主觀或者客觀的原因中止了犯罪,在對其進行量刑和處罰時也是會酌情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