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自首怎麼處罰?

一、共同犯罪自首怎麼處罰?

共同犯罪自首怎麼處罰?

共同犯罪自首可能會從輕或者是減輕處罰,甚至會免除處罰。

相關法律規定:《刑法

第六十七條 【自首】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二、 共同犯罪的自首認定是怎樣的

(1)自首的動機

在認定自首的時候,雖然不要求自首必須出於悔罪的動機,但是否有悔罪的動機以及悔罪的程度,對於決定對自首從寬處理的幅度仍然有着重要的意義。在一般情況下,自首都是出於悔罪動機,爲改過自新而自首。這種自首的犯罪分子往往是初犯、偶犯以及輕微犯,他們在兇罪之後往往產生沉重的心理負擔,出於悔罪心理而自動投案。在司法機關審查期間,也能夠主動、徹底地供述自己所犯的罪行,這種自首符合從寬條件,就當予以從寬。在衡量從寬幅度的時候,主要看罪行大小和悔罪程度。如果悔罪程度大的,從寬幅度也大;悔罪程度小的,從寬幅度也小。非出於悔罪動機的自首,如果沒有其他嚴重或者惡劣情節的,也應予以從寬處理,但從寬幅度要小一些。總之,自首動機反映了自首犯的人身危險性程度,因而是對自首犯從寬處理的一個重要因素。

(2)自首的時間

自首還存在時間上的區別,有的是在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分子均未被司法機關發覺前的自首,有的是在犯罪事實已被司法機關發覺後的自首,甚至還有走投無路而投案的。上述自首的時間不同,反映了犯罪分子對本人在犯罪行爲認識的遲早和悔悟的程度,因而也反映了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險性程度,在對自首犯從寬處理時應當予以考慮。

(3)自首的方式

自首有各種各樣的方式,我國學者歸納爲親首、代首、送首、陪首、餘首、首服等。這些自首的方式並不影響自首的成立,但由於自首方式的不同反映了悔罪的程度,因而也會對自首犯的量刑發生一定的影響,例如,送子歸案,即送首,在某些情況下,被送之人並未見得有很深的悔罪心理,是在親人的勸說,甚至強制下不得不到司法機關投案的。對此,在量刑時就不能從寬幅度過大。

(4)自首的形態

自首的形態是指犯罪人於犯罪後在自首的發展過程中,由於自首人主觀或客觀方面的種種原因而呈現出來的形態。自首的形態包括:自首的準備、自首的未竟、自首的中斷。自首的準備是指爲自首創造條件的行爲,即主觀上有自首的念頭,還沒來得及自首就被抓獲。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有證據證明犯罪分子確有自首之心,可以認爲是自首的一種特殊情形。但是由於這種自首的準備距離自首還較遠,因而即使從寬處罰,其從寬的幅度也較小。自首的未竟是指已開始實施自首行爲,但由於客觀原因而未能完成。例如,在去司法機關投案自首的路上被抓獲或被扭送等。在這種情況下,應認定爲自首,但與完成的自首相比較,從寬的幅度也應小一些。

並不是所有的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的行爲都會被稱爲時自首,若是在投案之後,只是承認了公安機關對自己的犯罪指控,但是並沒有主動將自己實施犯罪行爲的方法、實施犯罪行爲的原因等告知司法職員,那麼投案的行爲就不會被認定爲是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