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是否可以調解?

在近幾年中,我們國家的各項法律法規都在不斷的健全和發展,同時也會在各個方面都規範了公民的行爲,如果公民在觸犯了法律後也會受到一定程度的處罰,那麼公民觸犯了尋釁滋事是否可以調解?按照我國的規定,因爲尋釁滋事案件是公訴,所以在立案後是無法進行調解的。

尋釁滋事是否可以調解?

一、尋釁滋事罪立案後還能調解嗎

尋釁滋事罪屬於公訴案件,在立案後不能私了,必須按照刑事程序來走。雙方當事人只能對民事賠償部分進行調節,進行民事賠償後,犯罪分子在量刑上要從輕處罰。

二、尋釁滋事罪是如何進行認定的

尋釁滋事罪,是指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或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爲,它的表現形式主要有以下四種:

1、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毆打,是指對他人行使有形力,造成他人身體痛苦的行爲。換言之,毆打相當於國外刑法中的狹義的暴行。亦即,毆打應是直接對人的身體行使有形力,只要是針對人的身體行使有形力,即使沒有接觸人的身體的,也屬於毆打。

2、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追逐,一般是指妨礙他人停留在一定場所的行爲;攔截,一般是指阻止他人轉移場所的行爲。顯然,這兩種行爲,都是妨礙他人行動自由的行爲。追逐與攔截可能以暴力方式實施,也可能以威脅等方式實施。辱罵,是指以言語對他人予以輕蔑的價值判斷。辱罵不要求有特定的對象,對一般人的謾罵,也可能成立本罪的辱罵。情節惡劣的判斷,必須以法益受侵害或者受威脅的程度爲中心。對於追逐、攔截、辱罵他人造成他人輕微傷、輕傷結果或者導致他人自殺的,使用兇器追逐、攔截他人的,多次追逐、攔截、辱罵他人的,追逐、攔截殘疾人、兒童等弱勢羣體的,應當認定爲情節惡劣。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強拿硬要,是違揹他人意志強行取得他人財物的行爲,既可以表現爲奪取財物,也可以表現爲迫使他人交付財物,對其中的財物宜作廣義解釋,即包括財產性利益。

4、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公共場所,是指不特定人或者多數人可以自由出入的場所。起鬨鬧事,是指用語言、舉動等方式,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使公共場所的活動不能順利進行,或者說,妨礙不特定或多數人在公共場所的有序活動。起鬨鬧事行爲,應是具有煽動性、蔓延性、擴展性的行爲,而不是單純影響公共場所局部活動的行爲。

隨着我國法律的不斷的普及,有越來越多的公民的法律意識都得到了很大的提升,如果做出違反法律的行爲也會按照所犯案件的嚴重程度來進行處罰,在這裏也是提醒各位公民,一定要做到遵紀守法,維護整個社會的治安,如果受到了侵害,也要透過法律的途徑來維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