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詐騙犯罪的法定行爲有哪幾種?

信用卡詐騙犯罪的法定行爲有哪幾種?

在日常生活中,現金支付已經越來越少見,因爲它已經逐漸被無現金支付方式所替代。而信用卡支付就是無現金支付的重要一環。可是,在網絡黑客等技術的促進下,信用卡詐騙犯罪越來越普遍。那麼,信用卡詐騙犯罪的法定行爲有哪幾種?爲此,小編在下文中整理了該問題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1、使用僞造的信用卡,騙取他人財物。

僞造的信用卡,是指仿照真實有效的信用卡,使用各種非法方法制作的假信用卡。具體情形有二種:

一、依照信用卡的質地、模式、版塊、圖樣及磁條密碼非法制作的信用卡;

二、在真實信用卡的基礎上進行仿造而製作的信用卡,也就是在合法製造而未經銀行或信用卡機構發行給用戶正式使用的空白卡的基礎上進行加工,加打用戶的帳號、姓名,在磁條上輸入一定的密碼資訊,使其貌似已經發行給用戶的信用卡。

使用僞造的信用卡騙取財物,是指使用僞造的信用卡在特約商戶購物或者接受有償服務。使用僞造的信用卡是否包括用僞造的信用卡在銀行或者自動櫃員機上支取現金,對此,有的持否定態度,有的則持肯定態度。由於僞造的信用卡不是銀行簽發的信用卡,因而不可能從銀行或者自動櫃員機上支取現金,所以,筆者傾向於後一種態度。行爲人所使用的僞造的信用卡,既可以是他人僞造的,也可以是自己僞造的。由於僞造的信用卡不是透過銀行簽發的,持卡人沒有在銀行設相應的帳戶,沒有存入一定數額的信用卡起用金,因此,只要使用了僞造的信用卡購物或者接受服務,其行爲的性質就屬於詐騙。

2使用作廢的信用卡,騙取他人財物。

使用作廢的信用卡,是指使用因法定原因失去效用的信用卡。根據規定,作廢的信用卡主要有三種情形:其一,信用卡超過有效使用期限而自動失效。一般信用卡都規定了有效使用期限,超過期限的信用卡爲無效信用卡。其二,信用卡持卡人在信用卡有效期間內停止使用,將信用卡退回髮卡機構並辦理退卡手續,此時該信用卡有效期雖未過,但已辦理退卡手續,因而屬作廢的信用卡。其三,因掛失而使信用卡失效。髮卡機構都規定了信用卡掛失制度,以防止信用卡被盜或者丟失後給持卡人造成經濟損失。信用卡一經掛失即失去效用。使用上述任何一種失效的信用卡騙取他人財物,均可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主體,是僅限於持卡人本人,還是既可以是持卡人本人,也可以是其他人,對此理論上有兩種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爲,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主體既可以是持卡人本人,也可以是除持卡人以外的其他人,比如,持卡人丟失信用卡,在掛失後被他人取得並使用該作廢的信用卡行騙即是。另一種觀點認爲,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主體只能是原持卡人本人,並認爲這是與冒用他人的信用卡的主要區別,後者的主體是非持卡人。筆者認爲,非持卡人是否可以實施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行爲,不能一概而論。如果非持卡人不知他人的信用卡是作廢的信用卡而以持卡人的名義使用,因爲沒有使用作廢信用卡的故意,無疑屬於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爲;如果非持卡人明知他人的信用卡是作廢的信用卡而仍以他人的名義使用,則屬於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行爲。使用作廢的信用卡與使用僞造的信用卡在刑法上的規定並沒有什麼不同,既可以是本人持有的作廢信用卡,也可以是他人持有的信用卡。

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騙取公私財物。

冒用他人信用卡,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義使用信用卡騙取財物或者接受服務。如使用拾得的信用卡,使用代他人(包括個人和單位)保管的信用卡,使用騙取的信用卡等。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是否應包括他人無效的信用卡,理論上的觀點存在分歧:有的認爲,他人的信用卡必須是有效的,如果行爲人冒用他人的已經作廢的信用卡,從行爲的整體性質上講,屬於使用作廢的信用卡,而不再是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有的認爲,所冒用的他人信用卡原則上是合法有效的信用卡,但不排除在個別情況下是"僞造的信用卡"或"作廢的信用卡",如行爲人撿拾到他人的信用卡而加以冒用的情形。筆者贊成上述第二種觀點。其理由是:撿拾他人僞造或者作廢的信用卡後予以使用的行爲並非一概構成"使用僞造的信用卡"或"使用作廢的信用卡",因爲根據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構成"使用僞造的信用卡"或"使用作廢的信用卡",必須是行爲人明知自己使用的信用卡是僞造的信用卡或作廢的信用卡,而撿拾他人僞造或者作廢的信用卡予以使用的行爲人有時不明此情,在這種情況下,就不能以"使用僞造的信用卡"或"使用作廢的信用卡"論處。而"冒用他人的信用卡"這一行爲的成立,只要行爲人明知是他人的信用卡而予以使用即可,因而,在行爲人不知撿拾的他人的信用卡是僞造或者作廢的信用卡而加以使用的情況下,以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處理是恰當的。不然就會放縱上述行爲。

4惡意透支,騙取他人財物。

透支,是指在銀行設立帳戶的客戶在帳戶上已沒有資金或資金不足的情況下,經銀行批准,允許客戶以超過帳上資金的額度支用款項的行爲。透支實際上是銀行向客戶提供一定的信貸。信用卡透支,是指持卡人在其髮卡銀行信用卡帳戶上獎金不足或已無資金的情況下,經銀行同意,仍使用信用卡進行消費,然後在一定時間內補充資金,並支付一定利息。根據刑法第196條的規定,惡意透支,是指信用卡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爲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仍不歸還的行爲。實踐中,惡意透支主要有兩種表現形式:

一、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在短時間內信用卡持卡在不同的特約商戶、網點頻繁使用、取現,每次使用、取現的金額都在銀行規定的限額內,積少成多,造成大量透支,然後攜款潛逃,使銀行無法追回透支。

二、持卡人在申領信用卡時就弄虛作假,私刻公章,僞造保函、證明,僞造身份證或使用他人身份證件等,騙取銀行工作人員信任後,辦理了信用卡,然後進行大量透支。

有人認爲,這種情形不屬於惡意透支的行爲,其理由是主體不符,騙領的信用卡的持有人的身份是非法的。筆者認爲,雖然行爲人申請信用卡時所用的身份與其真實的身份不符,但這不影響該信用卡是合法、有效的信用卡,持卡人在有關規定的範圍內購物、取現則是合法行爲,在規定限額內透支則是善意透支,當其行爲具備了惡意透支的特徵時,則屬惡意透支行爲。超過規定限額,是指超過信用卡章程和領用信用卡協議明確規定的透支限額。透支期限,根據透支是否超過限額而有所不同。在限額以內透支的,透支期限爲60日,超過期限,銀行就會催收。在限額以外透支的,信用卡透支行爲一實施就是非法的,銀行會立即催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並非一經催收仍不歸還即可構成犯罪,而是自收到信用卡髮卡銀行催收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仍不歸還的,方可構成犯罪。

以上就是信用卡詐騙犯罪的法定行爲有哪幾種的詳細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簡單來說,信用卡詐騙有惡意透支等四種方式,並且根據其惡劣程度,我國對其的處罰也不盡相同。如果您還有其他疑問,您還可以繼續閱讀延伸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