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75週歲不適用死刑嗎?

一、對於75週歲不適用死刑嗎?

對於75週歲不適用死刑嗎?

《刑法》規定,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在故意犯罪時,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審判時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其中,特別殘忍手段的理解和認定,應當符合社會民衆一般的觀念。我認爲,在具體案件中,以特別殘忍手段可以綜合,從以下幾個方面理解和認定:

1、殺人手段:使用焚燒、冷凍、油煎、毒蛇猛獸撕咬、分解肢體、剝皮等兇殘狠毒方法,殺死被害人的;

2、行爲過程:犯罪行爲持續時間長、次數頻繁、折磨被害人的主觀故意強。如,用兇器數十次,捅刺被害人的;長時間暴力折磨被害人,故意加重其痛苦程度的;在被害人失去反抗能力後,求饒、逃跑、呼救的過程中,仍然執意追殺被害人的;

3、以其他社會民衆,普遍難以接受的手段和方法,殺害被害人的。

二、死刑犯怎麼執行

刑事訴訟法》第211條規定:下級人民法院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的命令後,應當在七日以內交付執行。但是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停止執行,並且立即報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執行前發現判決錯誤的;

(二)在執行前罪犯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懷孕的;按照上述法律規定,執行機關在執行死刑前,如果發現有上述三種情形之一的,都應當停止死刑的執行,並將停止死刑執行的原因立即書面形式報告覈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或進階人民法院。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立即查明事實情況,並根據查明的情況作出處理。如果認爲原判確有錯誤的,應當報請覈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依審判監督程序作出改判;如果罪犯檢舉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應當依法報請覈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依法改判死緩或其他較輕的刑罰;如果罪犯是正在懷孕的婦女,應當報請覈准死刑的人民法院改判爲無期徒刑以下刑罰。凡經查明判決並無錯誤,或罪犯並無重大立功表現,則仍應需執行死刑,但需由覈准死刑的人民法院院長重新簽發死刑執行命令才能執行。

綜合上面所說的,死刑一般是針對於犯了比較嚴重的犯罪行爲纔會給予的處罰,但對於被犯罪者年齡已達到七十五週歲,或者是犯罪者正在懷孕期間,那麼一般是不適用於死刑的處罰, 所以,不同的情況作不同的處理,這樣給出的結果才能算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