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從重情節有哪些?

毒品犯罪從重情節有哪些?

(1)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這裏的未成年人是指未滿18週歲的人。其中的利用,是指利用沒有達到刑事法定年齡的人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由於被利用者是不負刑事責任的人,因此,利用者屬於間接正犯,他與被利用者不構成共犯,而是獨立地承擔刑事責任。其中的教唆,是指教唆達到法定年齡的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根據刑法理論,對間接正犯與直接正犯一樣處罰,而不從重處罰。但刑法考慮到上述犯罪的危害特別嚴重,規定從重處罰。對教唆不滿18週歲的人犯罪,《刑法》第29條已經規定了應當從重處罰,而《刑法》第347條又特別規定了對上述情況從重處罰。這不意味着教唆不滿18週歲的人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犯罪分子具有兩個從重處罰的情節。即上述規定只是對《刑法》第29條的重申,而不是說在《刑法》第29條從重處罰的基礎上再根據該規定從重處罰。因爲利用沒有達到法定年齡的人犯罪與教唆達到法定年齡的未成年人犯罪相比,前者的危害大於後者,但如果認爲教唆達到法定年齡的未成年人犯罪有兩個從重處罰的情節,則利用沒有達到法定年齡的人犯罪只具有一個從重處罰的情節,這就導致刑罰不均衡。

(2)因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非法持有毒品被判過刑,又犯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的,從重處罰。這是關於再犯從重處罰的規定。不論前罪何時受處罰,不論判處何種刑罰,不論處刑輕重,對新罪一律從重處罰。這也是鑑於毒品犯罪的特殊危害所作的特殊規定。

綜合上面所說的,毒品犯罪的行爲是屬於比較惡劣的,只要一旦實施此行爲,不管所造成的後果是否嚴重,那麼都會承擔刑事的責任,如果存在多次犯罪,或者是讓未成年人實施犯罪,那麼在處罰上面都會加重,對於重者是可以高達死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