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報註冊資本罪既遂判刑標準細分是怎麼樣的?

一、虛報註冊資本罪既遂判刑標準細分是怎麼樣的?

虛報註冊資本罪既遂判刑標準細分是怎麼樣的?

虛報註冊資本罪既遂判刑標準細分是可以根據《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條 規定,在請公司登記使用虛假證明檔案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虛報註冊資本,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取得公司登記,虛報註冊資本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虛報註冊資本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二、虛報註冊資本罪的司法解釋的內容有哪些?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虛報註冊資本案(《刑法》第158條)

虛報註冊資本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實繳註冊資本不足法定註冊資本最低限額,有限責任公司虛報數額佔法定最低限額的百分之六十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虛報數額佔法定最低限額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2、實繳註冊資本達到法定最低限額,但仍虛報註冊資本,有限責任公司虛報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虛報數額在一千萬元以上的;

3、虛報註冊資本給投資者或者其他債權人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累計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4、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虛報註冊資本,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虛報註冊資本的;

(2)向公司登記主管人員行賄或者註冊後進行違法活動的。

綜合上面所說的,虛報註冊資本罪的犯罪主體可以是單位也可以是個人,一般在處罰的時候就會結合犯罪情節的大小來進行判決,但在認定犯罪構成要件時也要看條件是否與法律所規定的相符合,如要證據不齊或構成的要件不齊的話,那麼也是不會按此罪來進行處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