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賭博罪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賭博罪司法解釋

在現代社會中仍然存在賭博的現象,國家對這種行爲的懲罰力度也在漸漸加大。法院和檢察院在審理和辦理賭博案件時應該適用怎樣的法律法規呢,相信這是很多人的疑問。下面就來介紹一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賭博罪的相關司法解釋,大家可以一起關注下。

一、實施時間

2005年4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49次會議透過,2005年5月8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屆檢察委員會第34次會議透過,現予公佈,自2005年5月13日起施行。

二、《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根據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關於賭博罪的相關司法解釋,爲依法懲治賭博犯罪活動,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現就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以營利爲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聚衆賭博":

(一)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

(二)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三)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

(四)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第二條 以營利爲目的,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爲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開設賭場"。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我國領域外周邊地區聚衆賭博、開設賭場,以吸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爲主要客源,構成賭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條 明知他人實施賭博犯罪活動,而爲其提供資金、計算機網絡、通訊、費用結算等直接幫助的,以賭博罪的共犯論處。

第五條 實施賭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的規定從重處罰:

(一)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

(二)組織國家工作人員赴境外賭博的;

(三)組織未成年人蔘與賭博,或者開設賭場吸引未成年人蔘與賭博的。

第六條 未經國家批准擅自發行、銷售彩票,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第七條 透過賭博或者爲國家工作人員賭博提供資金的形式實施行賄、受賄行爲,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關於賄賂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八條 賭博犯罪中用作賭注的款物、換取籌碼的款物和透過賭博贏取的款物屬於賭資。透過計算機網絡實施賭博犯罪的,賭資數額可以按照在計算機網絡上投注或者贏取的點數乘以每一點實際代表的金額認定。

賭資應當依法予以追繳;賭博用具、賭博違法所得以及賭博犯罪分子所有的專門用於賭博的資金、交通工具、通訊工具等,應當依法予以沒收。

第九條不以營利爲目的,進行帶有少量財物輸贏的娛樂活動,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娛樂場所只收取正常的場所和服務費用的經營行爲等,不以賭博論處。

以上內容就是對最高人民檢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賭博罪的相關司法解釋。總而言之,國家隊賭博罪這種行爲的處罰力度是在不斷的加大的。處罰的程度是由賭博金額的大小來定的。當然也有疑似賭博但是不以賭博罪論處的情況,還是要具體問題具體來分析。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律師本站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