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刑法對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既遂量刑是怎麼規定的

一、現行刑法對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既遂量刑是怎麼規定的?

現行刑法對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既遂量刑是怎麼規定的

對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的量刑標準是3到10年不等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七十四條 【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設立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設立金融機構的條件是什麼?

(一)具有符合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最低限額以上的人民幣貨幣資本金或營運資金。經營外匯業務的,另應具有符合規定的外幣資本金或營運資金。具體限額由中國人民銀行規定。

(二)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長、副董事長、行長、副行長、總經理、副部經理、主任、副主任(以下簡稱主要負責人)必須符合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任職資格。同時其從業人員中應有60%以上從事過金融業務工作或屬於大中專院校金融專業畢業生。

(三)具有符合中國人民銀行規定條件的營業場所和完備的防盜、報警、通訊、消防等設施。

(四)中國人民銀行要求具備的其他條件。

三、設立金融機構的原則是什麼?

根據《金融機構管理規定》第七條的規定設立金融機構應依據下列原則:

(一)符合國民經濟發展需要;

(二)符合金融業發展的政策和方向;

(三)符合銀行業、信託業、保險業、證券業分業經營、分業管理的原則;

(四)符合金融機構合理佈局、公平競爭的原則;

(五)符合經濟覈算原則。

設立金融機構有嚴格的條件限制,而且,設立金融機構是需要到國家有關部門去辦理行政許可的,如果擅自設立金融機構,就有可能存在非法集資的違法行爲,所以,擅自設立經營機構是行爲犯,只要實施了這一行爲就會被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