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殺人罪既遂處罰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一、故意殺人罪既遂處罰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故意殺人罪既遂處罰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1、故意殺人罪既遂處罰標準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區分故意殺人既遂和故意殺人未遂的界限,關鍵是要查明行爲人故意的主觀狀態。如果行爲人明知是自己的行爲會造成死亡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死亡結果的發生,即使沒有造成死亡結果,應定故意殺人罪,如果行爲人明知自己的行爲會發生傷害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傷害結果的發生,即使由於傷勢過重,出乎其意外地導致死亡的應定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的行爲內容爲剝奪他人生命即殺人,殺人行爲發生死亡結果的,成立故意殺人既遂;沒有發生死亡結果的,成立故意殺人未遂、中止或者預備。

二、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法律上的生命是指能夠獨立呼吸並能進行新陳代謝的活的有機體,是人賴以存在的前提。

(二)客觀要件

首先必須有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爲,作爲、不作爲均可構成。以不作爲行爲實施的殺人罪,只有那些對防止他人死亡結果發生負有特定義務的人才能構成。殺人的方法多種多樣,可以藉助一定的兇器,也可以是徒手殺人,但是如果使用放火、爆炸、投毒等危險方法殺害他人,危及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安全的,應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論處。對於教唆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或沒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去殺害他人的,對教唆犯應直接以故意殺人罪論處。

其次,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爲必須是非法的,既違反了國家的法律。執行死刑、正當防衛均不構成故意殺人罪。經受害人同意而剝奪其生命的行爲,也構成故意殺人罪。

第三,直接故意殺人罪的既遂和間接故意殺人罪以被害人死亡爲要件,但是,只有查明行爲人的危害行爲與被害人死亡的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才能斷定行爲人負罪責。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人犯本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上須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爲會發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後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若公民懷疑自己的親屬並不是自然死亡,且有證據證明親屬是因爲他人實施故意的侵權行爲才死亡,此種情形下,親屬是可以到公安機關報案的。公安機關的警員在接到報案之後,需要排查此死亡案件事故是故意殺人、過失殺人等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