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中止與犯罪準備的區別有哪些?

一、犯罪中止與犯罪準備的區別有哪些?

犯罪中止與犯罪準備的區別有哪些?

1、概念不同:爲了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

2、處罰不同:對於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具體分析如下:

犯罪預備:是做實施犯罪前的準備工作。如預備犯罪工具、創造犯罪條件等。犯罪預備具備以下特徵:

1、行爲已經着手實施犯罪預備行爲;

2、犯罪預備行爲必須是在着手實施犯罪前停止下來;

3、犯罪預備行爲停止在犯罪預備階段必須是行爲人意志以外的因素。

犯罪中止:是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自動有效的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的特徵:

1、必須是在犯罪預備過程中或犯罪實行過程中放棄犯罪,這是犯罪中止的前提條件;

2、必須是主動放棄犯罪(自動性是實質條件);

3、必須是徹底放棄犯罪。

二、對犯罪預備的處罰原則:

犯罪預備行爲是爲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行爲,犯罪預備形態則是犯罪行爲由於行爲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留在預備階段的停止形態。我國刑法理論一般認爲,行爲符合犯罪構成是追究行爲人刑事責任的根據,犯罪預備行爲也有其犯罪構成,它是一種具備修正的構成要件的犯罪未完成形態。這是追究犯罪預備行爲的刑事責任的法理根據。

犯罪預備行爲雖然尚未直接侵害犯罪客體,但已經使犯罪客體面臨即將實現的現實危險,因而同樣具有社會危害性。因此,犯罪預備行爲同樣具有可罰性。我國刑法第22條第2款認可了這一學說,規定對於預備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同時考慮到犯罪預備行爲畢竟尚未着手實行犯罪,還沒有實際造成社會危害,刑法又規定,對於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三、犯罪預備形態的主觀特徵也包括兩個方面:

(1)行爲人進行犯罪預備活動的意圖和目的,是爲了順利着手實施和完成犯罪。可見,預備犯的主觀方面既有進行犯罪預備活動的意圖,又具有進而着手實行和完成犯罪的意圖。但是後者尚未實際展開而只是在犯罪預備活動中間接地得到反映;而前者,即爲了順利地着手實施和完成犯罪而進行犯罪預備活動的意圖與目的,纔是預備犯主觀方面主要的內容和特徵所在。犯罪預備行爲的發動、進行與完成,都是受此種目的的支配的。

(2)犯罪在實行行爲尚未着手時停止下來,是由於行爲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即是被迫而非自願在着手實行行爲前停止犯罪。這是犯罪預備與犯罪預備階段中止的關鍵區別所在。所謂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足以阻礙行爲人着手實行和完成犯罪的因素,如果該因素不足以阻礙行爲人繼續着手實行犯罪的,行爲人也認識到這一點的(排除行爲人存在認識錯誤而構成犯罪預備的情形),應認定爲犯罪預備階段中止。

根據刑法的規定,對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在一般情況下,由於預備犯僅僅處於犯罪的預備階段,還沒有着手實施犯罪,也沒有造成實際的社會危害結果,其社會危害程度要低於既遂犯,因此,在對預備犯的處罰上可以輕於既遂犯,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但對於個別預備犯情節特別惡劣、主觀惡性嚴重、危險性大的,也可以不予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於預備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則可以依據刑法的規定,免除處罰。

綜合上面所說的,犯罪中止和犯罪準備的存在這兩種犯罪行爲也是發生在不同的階段性,但對於兩者的共同點就是隻要沒有造成多大的損失,那麼就可以得到減輕罪行的處罰,甚至可以免除當事人的刑法責任,所以,犯了錯要知錯才能得到原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