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信運用受託財產罪處罰規定是什麼?

一、背信運用受託財產罪處罰規定是什麼?

背信運用受託財產罪處罰規定是什麼?

根據《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第一款,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違背受託義務,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託、信託的財產,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背信運用受託財產的法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對挪用資金罪、挪用公款罪,背信運用受託財產罪,違法運用資金罪的規定,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或者客戶資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國有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國有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和國有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國有金融機構委派到前款規定中的非國有機構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爲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違背受託義務,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託、信託的財產,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

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等公衆資金管理機構,以及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違反國家規定運用資金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對挪用資金罪和挪用公款罪的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3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爲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某些銀行和金融機構會違背受託義務,擅自用用客戶資金,從而獲取自己的利益。人民相信這些銀行與金融機構,把自己的積蓄存入其中,這是一份信任,然而如果某些負責人員拋棄人民的信任,那一定會受到相應的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