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可以判緩刑嗎,有什麼規定?

一、累犯可以判緩刑嗎,有什麼規定?

累犯可以判緩刑嗎,有什麼規定?

認定構成累犯不可判緩刑。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根據刑法規定,對於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法律依據:

《刑法》第六十五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對於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第七十四條

對於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二、緩刑考驗期滿後怎麼辦?

被宣告緩刑並不意味着可以無條件地迴歸自由,相反,緩刑的設定實質上是附條件地暫緩執行刑罰。基於此,我國刑法中對緩刑設定了一定的考驗期。只有在緩刑考驗期間,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認真遵守一定的規範,並積極參與社區矯正,方能最終獲得好的結果。具體來說,根據我國《刑法》第76條的規定,緩刑考驗期滿後有三種情況:

1、 考驗期滿,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沒有重新犯罪或者被發現漏罪,則原判的刑罰不再執行,相關機關予以公開宣告;

2、考驗期限內,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69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3、在考驗期限內,如果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犯罪嫌疑人被判緩刑之後,並不意味着就不對他進行處罰,而是需要有一定的緩刑考驗期的。緩刑屬於刑事處罰,在緩刑期滿沒有違法犯罪行爲的,可以不執行原判決;若在緩刑期滿,存在違紀、違規、犯罪等情況,需要按照規定處罰並執行原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