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僞劣農藥罪既遂的刑法裁量規定是怎樣的?

一、銷售僞劣農藥罪既遂的刑法裁量規定是怎樣的?

銷售僞劣農藥罪既遂的刑法裁量規定是怎樣的?

1、銷售僞劣農藥罪既遂的刑法裁量規定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條 生產假農藥、假獸藥、假化肥,銷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或者生產者、銷售者以不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冒充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使生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使生產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生產、銷售僞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於問題的解釋》

第七條 《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的生產、銷售僞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罪中“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一般以二萬元爲起點;“重大損失”,一般以十萬元爲起點;“特別重大損失”,一般以五十萬元爲起點。

二、銷售僞劣農藥罪的犯罪構成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農用生產資料質量的監督管理制度和農業生產。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等是重要農業生產資料,國家爲了加強對農用生產資料的生產和銷售,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和行政法規,建立了比發出了《關於整頓和加強獸藥管理,取締假劣獸藥的通知》、《關於加強農藥管理堅決制止和取締生產、經銷假劣化肥的暫行規定》、《關於加強農藥管理嚴厲打擊製造、銷售僞劣農藥活動的通知》。生產、銷售僞劣農用生產資料的行爲,嚴重侵犯了國家對農用生產資料的監督管理制度,嚴重破壞了農業生產,對農業危害很大,應受《刑法》打擊。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違反農、林、牧、漁等生產管理法規,生產及銷售僞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等農用生產資料,致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行爲。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任何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單位也能構成本罪之主體。

4、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其故意的內容表現爲三種形式,

(1)故意生產假農藥、假獸藥、假化肥;

(2)明知是假的或失去使用效能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而故意予以銷售;

(3)故意以不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冒充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過失行爲,如在不明知的情況下銷售了假的或失去使用效能的農約、獸藥、化肥、種子,不能構成本罪。

本罪的犯罪目的,大多都是爲了謀利。特別應當指出的是,使生產遭受重大的損失,是本罪的後果,不是本罪的目的。

故意生產僞劣農藥,或者是明知農藥已經失去使用效能了,但是依舊將農藥銷售出去等的情形,若是導致生產遭受的損失不低於二萬元,生產者、銷售者,就有可能會由於犯了生產、銷售僞劣農藥罪而被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