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破壞電力設備罪的要件有哪些?

一、構成破壞電力設備罪的要件有哪些?

構成破壞電力設備罪的要件有哪些?

破壞電力設備罪的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體屬於公共安全。犯罪對象是正在使用中的電力設備。所破壞電力設備謂電力設備,是指用於發電、供電、輸電、變電的各種設備,包括火力發電廠的熱力設備,如鍋爐、汽輪機、燃氣機等;(1)發電廠的水輪機和水力建築物,如水壩、閘門、水渠、隧道、調壓井、蓄電池、壓力水管等;供電系統的供電設備,如發電機包括勵磁系統、調相機、變波機、變壓器、高壓線路、礎、拉線、接地裝置、導線、避雷線、金具、絕緣子、登杆塔的抓梯和腳釘,導線跨越航道的保護設施,巡(保)線站,巡視檢修專用道路、船舶和橋樑、標誌牌及附屬設施;(2)電力電纜線路,架空、地下、水底電力電纜和電纜聯結裝置,電纜管道、電纜隧道、電纜溝、電纜橋、電纜井、蓋板、人孔、標石、水線標誌牌及附屬設施;(3)電力線路上的變壓器、斷路器、刀閘、避雷器、互感器、熔斷器、計量儀表裝置、配電室、箱式變電站及附屬設施。

還應指出,上述電力設備還必須正在使用中,如果沒有使用,如正在製造、運輸、安裝、架設或尚在庫存中,以及雖使用中的電力設備,行爲人對其進行破壞也就不構成破壞電力設備罪。

客觀要件

行爲人必須實施了破壞正在使用中的電力設備的行爲。在實際生活中,這種破壞行爲的表現形式是多種多樣的。大多數情況下,行爲人表現爲作爲,如採用爆炸、放火的方法破壞電力設備,在電力設備中摻放雜物,毀壞電力設備的重要部件或者偷割、偷拆電力設備等。在少數情況下,行爲人也可能表現爲不作爲。如對電力設備負有維修保護職責的工作人員,在上班檢修電力設備期間,發現重要部件異常或出現故障,有毀壞電力設備的危險,卻故意置之不理,放任危險的發生,其客觀行爲方式就是不作設備的自然人均可成爲破壞電力設備罪的犯罪主體。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至於犯罪的動機,亦可多種多樣,不論是爲泄憤報復,還是爲嫁禍他人,或出於貪財圖利及其他動機,都不影響本罪成立。

主體要件是一般主體。

二、破壞電力設備罪的認定是怎麼樣進行的?

(一)本罪與放火罪、爆炸罪等的區別

破壞電力設備罪與放火罪、爆炸罪等的區別構成本罪的破壞行爲除一般破壞割斷的電纜線段外,亦可以使用放火、爆炸等方式進行。此時,由於本罪屬特別法條,根據特別法條優於普通法條的規則,應當以本罪治罪,而不適用放火罪、爆炸罪等定罪量刑。

(二)本罪與盜竊罪的界限

破壞電力設備罪與盜竊罪的界限出於非法佔有之目的,盜竊正在使用中的電力設備,危害麼共安全的,應當以本罪論處。如果不能危及公共安全,則應以盜竊罪論處。

正在使用的電力設備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有人主觀上是故意的,從事破壞電力設備行爲,將構成犯罪行爲,比如說割斷電線電纜,或者是採取放火爆炸的方式來損壞電力設備,需要按照刑法當中的破壞電力設備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