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縱走私罪的認定是

放縱走私罪的認定是海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法律規定,明知是走私行爲而予以放縱,使之不受查究,情節嚴重的行爲。海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行爲,首先必須是利用職務之便進行的。所謂利用職務之便,是指利用職權或者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件。職權是指本人職務範圍內的權利;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件是指雖然不是直接利用職權,但是利用了本人的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

放縱走私罪的認定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百一十一條

規定,放縱走私罪,是指海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法律規定,明知是走私行爲而予以放縱,使之不受查究,情節嚴重的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