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娼法律責任具體是怎樣的

嫖娼法律責任具體是怎樣的

對於嫖娼行爲大家都清楚這在我國屬於違法的行爲,那麼就會受到法律的評價,即會對實際嫖娼的人追究法律責任。但是關於嫖娼法律責任的內容,這是大多數人都不清楚的。針對這一情況,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馬上就來爲你做詳細解答。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六十六條: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嫖娼違法,但一般不犯罪

一般的嫖娼行爲在我國被認爲是違反治管理的行爲,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屬於違法行爲,但尚未構成犯罪。通常根據《治案管理法》和《賣淫嫖娼管理辦法》處罰。

二、嫖娼涉及以下犯罪情節,即可能構成犯罪

(一)嫖娼的是幼女(不滿14週歲)而且明知——涉嫌強姦罪(非性工作者)

行爲人明知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而與其發生性關係,不論幼女是否自願,均應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強姦罪定罪處罰;行爲人確實不知對方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雙方自願發生性關係,未造成嚴重後果,情節顯著輕微的,不認爲是犯罪。

(二)性工作者未滿14週歲——涉嫌嫖宿幼女罪

嫖宿幼女罪(刑法第360條第2款),是指嫖宿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行爲。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告《關於構成嫖宿幼女罪主觀上是否需要具備明知要件的解釋》

行爲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滿十四周歲幼女而嫖宿的,適用刑法第三百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嫖宿幼女罪追究刑事責任。

立案標準:行爲人知道對方是或可能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而嫖宿的,應當立案。

現行《刑法》第360條第2款規定:“嫖宿不滿十四周歲幼女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三)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賣淫、嫖娼的——涉嫌故意傳播性病罪

傳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而又賣淫、嫖娼的行爲。

《刑法》第360條(第1款):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賣淫、嫖娼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1、如果行爲人明知自己患有嚴重性病,仍與他人戀愛、姘居、通姦的,均不構成本罪。需有營利目的或者放任傳播而進行賣淫、嫖娼爲目的。

2、明知自己患有嚴重性病,出於傷害他人、使他人傳染上性病的故意,與他人發生性關係,致使他人傳染上性病的,不能定傳播性病罪,情節嚴重的應以故意傷害罪論處。

主要是治安管理方面的責任,畢竟在我國單純的嫖娼行爲不會構成犯罪,自然對行爲人的處罰也就不會涉及到刑事方面的了。不過要是在明知自己患有性病的情況下而進行嫖娼的話,則此時就有可能被認定爲故意傳播性病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