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資詐騙和傳銷的區別是什麼

集資詐騙和傳銷的區別是什麼

現在社會經濟發展速度非常快,各種犯罪手段也是多種多樣。在以前,犯罪分子獲得非法金錢的途徑就是去搶劫家裏。大家的生活水平提高後,這種現象就減少了,反而出現了很多其他的詐騙方式。比如傳銷與集資詐騙。很多人對於集資詐騙和傳銷的區別並不是很瞭解。

一、集資詐騙的含義與具體表現

根據現有的刑法及最高法院的解釋,集資詐騙是:以非法佔有爲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的行爲,達到騙取集資款的目的。其“詐騙方法”是:指行爲人採取虛構集資用途,以虛假的證明檔案和高回報率爲誘餌,騙取集資款的手段。

具體表現:

(1)攜帶集資款逃跑;

(2)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3)使用集資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4)具有其他欺詐行爲,拒不返還集資款,或者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二、傳銷的含義與具體表現

傳銷是指組織者發展人員,透過對被髮展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或者業績爲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或者要求被髮展人員以交納一定費用爲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等方式獲得財富的違法行爲。傳銷的本質是“龐氏騙局”,即以後來者的錢發前面人的收益。

目前出現新型傳銷,不限制人身自由,不收身份證手機,不集體上大課,而是以資本運作爲旗號拉人騙錢,利用開豪車,穿金戴銀 等,用金錢吸引,讓你親朋好友加入,最後讓你達到血本無歸的地步,就是一種新型騙局。

即便集資詐騙行爲人採用類似傳銷的方式,其與傳銷犯罪也存在一些本質上的區別,應將二者進行明確區分,以便正確定罪量刑。

三、二者之間有何不同呢?

(一)首先,要理解二罪之間主觀目的的差異性,必須先摒除一個錯誤的觀念:只有詐騙犯罪才具有欺騙性。集資詐騙罪與詐騙罪是特殊與一般的關係,集資詐騙罪同樣具有詐騙罪的重要特徵—以非法佔有他人財產爲目的。也就是說,行爲人的目的是直接侵害他人財產,將財產作爲犯罪的對象。關於集資詐騙行爲具有欺騙性,這毋庸置疑。也正因如此,極易產生一個誤區:只要用欺騙方法吸收投資人資金,就是集資詐騙罪。這種觀念是十分錯誤的:傳銷犯罪與集資詐騙犯罪均具有欺騙性,不能僅憑此來區分兩罪。事實上,並不是只有詐騙犯罪才具有欺騙性。行爲具有欺騙性的犯罪還有虛假廣告罪、串通招投標罪等等。

(二)傳銷犯罪行爲人的主觀目的是透過資格、層級等銷售模式謀取非法利益,而集資詐騙犯罪行爲人的主觀目的是騙取、非法佔有他人財物。雖然集資詐騙罪與傳銷罪都具有欺騙性,但二者的“騙”是有區別的。傳銷罪是從直銷而來,直銷是一種銷售方式,即直銷企業招募直銷員,繞過傳統批發商或零售渠道,直接向最終消費者進行銷售。這種銷售方式在我國是必須經過批准的。而傳銷往往是披着直銷的外衣來吸引參加者以騙取財物。

(三)由於兩罪行爲人的主觀目的不同,導致其對傳銷組織的態度以及所得錢款的去向等均有不同,實踐中可以成爲區分兩罪的重要依據。如前所述,集資詐騙犯罪行爲人主觀上是以非法佔有爲目的,而傳銷犯罪的行爲人是透過傳銷組織牟利,兩罪行爲人的主觀目的不同,導致其在行爲上存在一定的差別。

不管是集資詐騙還是傳銷都是違法的,都是要受到刑事處罰了。這兩者的銷售模式是不同的,傳銷是屬於層級的銷售,集資詐騙就是透過某種手段吸引資金。集資詐騙是主觀上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傳銷就是透過傳銷組織獲得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