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已調解後還需要立案嗎?

尋釁滋事指的是惡意挑釁、侵佔毀壞他人或公家財務以及對他人造成人身傷害的行爲。一般尋釁滋事罪屬於公訴案件,需要由公安機關提起公訴,由司法部門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調查審理,做出最後的判決。那麼尋釁滋事已調解後還需要立案嗎?接下來本站的小編就對尋釁滋事罪的認定等相關問題做出具體的回答。

尋釁滋事已調解後還需要立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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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罪是如何進行認定的

尋釁滋事罪,是指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或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爲,它的表現形式主要有以下四種:

1、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毆打,是指對他人行使有形力,造成他人身體痛苦的行爲。換言之,毆打相當於國外刑法中的狹義的暴行。亦即,毆打應是直接對人的身體行使有形力,只要是針對人的身體行使有形力,即使沒有接觸人的身體的,也屬於毆打。

2、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追逐,一般是指妨礙他人停留在一定場所的行爲;攔截,一般是指阻止他人轉移場所的行爲。顯然,這兩種行爲,都是妨礙他人行動自由的行爲。追逐與攔截可能以暴力方式實施,也可能以威脅等方式實施。辱罵,是指以言語對他人予以輕蔑的價值判斷。辱罵不要求有特定的對象,對一般人的謾罵,也可能成立本罪的辱罵。情節惡劣的判斷,必須以法益受侵害或者受威脅的程度爲中心。對於追逐、攔截、辱罵他人造成他人輕微傷、輕傷結果或者導致他人自殺的,使用兇器追逐、攔截他人的,多次追逐、攔截、辱罵他人的,追逐、攔截殘疾人、兒童等弱勢羣體的,應當認定爲情節惡劣。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強拿硬要,是違揹他人意志強行取得他人財物的行爲,既可以表現爲奪取財物,也可以表現爲迫使他人交付財物,對其中的財物宜作廣義解釋,即包括財產性利益。

4、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公共場所,是指不特定人或者多數人可以自由出入的場所。起鬨鬧事,是指用語言、舉動等方式,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使公共場所的活動不能順利進行,或者說,妨礙不特定或多數人在公共場所的有序活動。起鬨鬧事行爲,應是具有煽動性、蔓延性、擴展性的行爲,而不是單純影響公共場所局部活動的行爲。

是可以不進行立案追查的。但是如果屬於因侵犯公家財產安全,成爲公訴案件,則不可以因當事人雙方的和解而取消公訴,依然要由公安機關提起訴訟,追究犯罪嫌疑人的法律責任。此時受害者的諒解,只能作爲法院從輕審判的一種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