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數罪怎麼認定

刑法中數罪的認定:

刑法中數罪怎麼認定

(1)構成數罪的數個危害行爲,必須都是犯罪行爲,這是構成數罪的前提條件。數個危害行爲,不等於都是犯罪行爲。這裏所說的數個危害行爲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觸犯刑法分則有條文規定的和應受刑罰處罰的危害行爲。

《刑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構成犯罪的行爲,不能認爲構成數罪。單一罪中具有內在聯繫的數個危害動作或行爲,不能簡單地理解爲都是犯罪行爲。而數罪中的任何一個危害行爲,必須都是犯罪行爲,而且一般不具有內在聯繫關係。這是構成數罪的重要特徵之一。

(2)構成數罪的數個犯罪,必須是數個獨立的犯罪構成。這是構成數罪的依據。這裏所說的數個獨立的犯罪構成,是指數個犯罪構成之間的關係。

作爲構成數罪的數個犯罪構成,只要求它們之間是獨立的。不要求每個犯罪構成是完整的。犯罪構成形態是否完整,不影響數罪的成立。例如故意犯罪的預備階段或未遂階段所存的犯罪構成;以及前述兩上階段中可能發生的犯罪中止情況所存在的犯罪構成之間具有相互的獨立性。

《刑法》第六十九條 數罪併罰的一般原則

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後,管制仍須執行。 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併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