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非法集資法規是什麼?

我國非法集資法規是什麼?

我們知道我國的經濟在不斷的發展,很多公司爲了壯大自己公司的規模將會進行籌集資金,一般這樣的籌集資金是法律允許的也會給與投資者一定的收益,如果是非法集資就會嚴重損害投資者的經濟利益,是嚴重的違法行爲,那非法集資法規是什麼?下面就詳細介紹。

一、我國非法集資法規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

非法吸收公衆存款或變相吸收公衆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非法吸收公衆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出具憑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活動;變相吸收公衆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不以吸收公衆存款的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但承諾履行的義務與吸收公衆存款性質相同的活動。

違反國家融資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衆籌集資金,有下列行爲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非法吸收公衆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

(1)不具有真實銷售內容或者不以房產銷售爲主要目的,以返本銷售、售後包租、約定回購、銷售房產份額等形式向社會公衆吸收資金的;

(2)透過虛假宣傳並承諾高額回報,以轉讓林權併爲管護等形式向社會公衆吸收資金的;

(3)透過虛假宣傳並承諾高額回報,以代種植(養殖)、租種植(養殖)、聯合種植(養殖)等形式向社會公衆吸收資金的;

(4)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爲名,不提供商品、服務或者所提供商品、服務的價格明顯高於市場價格,透過承諾回購、代爲銷售等方式向社會公衆吸收資金的;

(5)以發行證券爲名,透過虛假宣傳並承諾高額回報向社會公衆吸收資金;

(6)以募集基金或者基金管理爲名,透過虛假宣傳並承諾高額回報向社會公衆吸收資金的;

(7)以投資入股、委託理財等形式,透過公開宣傳並承諾高額回報向社會公衆吸收資金的;

(8)利用民間“會”、“社”等組織,透過公開宣傳並承諾高額回報向社會公衆吸收資金的;

(9)其他非法吸收公衆資金的行爲。

二、非法集資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分析

犯罪構成要件是犯罪成立的依據,是對犯罪主體追究刑事責任的根據。因此,在我國現行《刑法》中設定非法集資罪,必須進一步分析論述其具體的犯罪構成要件。

(一)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這裏要特別強調法律擬製人格主體——單位,否則,我們將無法對司法實踐中大量存在的單位(既可以是一個單位單獨實施,也可以是單位與自然人、單位與單位共同實施)實施的非法集資行爲透過《刑法》來規範。

(二)犯罪主觀方面是故意。當事人明知自己的非法集資行爲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的發生。在單位進行非法集資的情況下,這種故意體現爲單位的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以單位的名義爲單位的利益故意追求特定危害社會的結果的發生。單位犯罪故意是單位成員的共同認識和意志,嚴格區別於單位成員個人的認識和意志。

(三)犯罪客體是國家金融管理秩序。非法集資在形式上表現爲一種資本的運作過程,即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將不特定對象的資金集中起來,使他們成爲形式上的投資者(股東、債權人),往往是人數衆多,涉案金額大,嚴重破壞國家金融管理秩序。因此,我們建議將非法集資罪列入《刑法》第三章第四節的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以確立其在整個《刑法》體系中的應有地位。

(四)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爲未依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的集資行爲。主要是以非法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募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其他回報。

非法集資涉及的資金有時候將會特別巨大,因此非法集資只有涉及資金大影響範圍廣造成損失慘重的特點,因此,我國對於非法集資的規定處罰處罰比較嚴格,對於涉及資金極其巨大的將會判決無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