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奪罪認定標準

搶奪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乘人不備,公開奪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爲。
搶奪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是構成搶奪罪的重要條件。此外搶奪的情節對定搶奪罪也具有影響。因此,搶奪公私財物數額不大,情節顯著輕微的,不構成犯罪。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量刑】 搶奪公私財物價值1 000元以上不滿1萬元的,搶奪價值2
000元,基準刑爲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犯罪數額33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犯罪數額不足2 000元的,基準刑爲拘役、管制、罰金刑。
有故意犯罪前科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有期徒刑一年爲基數,每增加情形之一,刑期增加六個月,有數額的每增加17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一)搶奪殘疾人、老年人、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的財物的; (二)搶奪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等款物的; (三)一年內搶奪三次以上的;
(四)利用行駛的機動車輛搶奪的。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 搶奪公私財物價值1萬元,基準刑爲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犯罪數額5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搶奪公私財物價值8 000元以上並具有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基準刑爲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每增加規定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一年。

搶奪罪認定標準

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搶奪罪;搶劫罪】搶奪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搶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攜帶凶器搶奪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