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非法行醫是集合犯嗎

(一)集合犯是行爲人具有以實施不定次數的同種犯罪行爲營利的犯意傾向。所謂以實施不定次數的犯罪行爲營利的“犯意傾向”,即行爲人不是意圖實施一次犯罪行爲,而是預定連續實施不定次數的同種犯罪行爲來營利。例如刑法第336條規定的非法行醫罪,行爲人就是意圖實施不定次數的非法行醫行爲。

一般非法行醫是集合犯嗎

這是集合犯的主觀方面的特徵。因此,集合犯在主觀上,表現爲對實施的數個相同的犯罪行爲具有連續實施的犯意傾向。所謂“連續實施的犯意傾向”,包括兩層含意;

一是指犯罪故意產生於一次而非數次,如果是數次產生數個相同的犯罪故意,則不成立集合犯,在這一點上,與連續犯犯罪故意是相同的;

二是指犯意是連續的意思,即在犯罪着手時就預定連續實施。如果在預定之外又產生的故意,即使故意的內容是同一的,也不成立集合犯,可能爲同種數罪。

(二)集合犯通常實施了數個同種的犯罪行爲。我們認爲,所謂“通常”,是指刑法是將行爲人可能實施數個同種犯罪行爲的這一情形,規定爲集合犯的客觀構成要件,而實踐中行爲人一般也是實施了數個同種犯罪行爲的。

所謂“同種犯罪行爲”,是指其數個行爲的法律性質是相同的。如數個生產、銷售僞劣商品的行爲:數個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的行爲:數個非法組織賣血的行爲,數個非法行醫的行爲等。集合犯雖然是行爲人意圖實施不定次數的同種犯罪行爲,並且通常也是實施了數個同種的犯罪行爲,如非法行醫罪,雖多次非法行醫,但仍然只構成非法行醫一罪。由此,集合犯的數個同種犯罪行爲,必須觸犯的是同一個罪名。

所謂“同一個罪名”,包括單一罪名,也包括選擇性罪名。例如,非法行醫罪,還包括犯罪未完成形態的修正罪名,和屬於共犯的修正的罪名。需要說明的是,選擇性罪名雖然犯罪的名稱不同,是排列性的,但是,只要犯罪構成同一的數個行爲,也屬於觸犯同一罪名。例如,甲實施了五次生產假藥的行爲,其行爲的法律性質相同,只構成一個生產假藥罪;如果第五次的行爲是未遂,觸犯的也是同一個生產假藥罪名。再如,甲、乙二人共同生產、銷售假藥,甲生產,乙銷售,但是乙在銷售中被抓獲,屬於犯罪未遂,也同樣屬於觸犯同一個生產、銷售假藥罪名的集合犯。如果法律是將不同構成的犯罪規定在一個條文中,例如,刑法第114條規定的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毒罪則不屬於同一罪名。

(三)集合犯必須是刑法將可能實施的數個同種犯罪行爲規定爲一罪,即集合犯是法律規定的一罪。這就是說,“所謂‘集合犯’,因爲構成要件本身預定同種行爲的反覆,所以被反覆的同種行爲無例外地予以包括,被作爲一罪評價。”正因爲刑法是將可能實施的數個同種行爲規定爲一罪,所以行爲人實施了數個同種行爲,仍然只能構成一罪。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刑法》只是將可能實施的數個同種犯罪行爲規定爲一罪的,即“構成要件在性質上,預定有數個同種行爲反覆實施。”那麼,集合犯是否以行爲人必須已經實施數個同種犯罪行爲爲成立條件?有學者對此持肯定的看法,認爲“集合犯的客觀特徵在於行爲人具有多次實施犯罪的性質。犯罪次數的多少並不是集合犯的必要條件,但凡是集合犯,行爲人都可能多次實施犯罪。例如營利犯,行爲人的一次危害行爲構成犯罪的,原則上不是集合犯,即沒有集合的必要,如果行爲人實施兩次以上的危害行爲,就是集合犯。”

因此,我們認爲有必要具體分析中國《刑法》中集合犯的兩種情況: 

第一,根據中國刑法的規定,有的集合犯可能多次實施相同的犯罪行爲,但即使只實施一次行爲,也可構成犯罪的,同樣屬於集合犯。如前述雖然只實施一次非法行醫行爲,但卻造成就診人死亡的,也同樣構成非法行醫罪,屬於集合犯。

第二,根據中國刑法的規定,有的集合犯,只實施一次行爲尚不足以構成犯罪,從犯罪成立的條件看,要求行爲的反覆實施才構成犯罪。如刑法第303條規定:“以賭博爲業的”構成的賭博罪。如果偶爾賭博,不是以賭博爲業的,則不構成犯罪;以賭博爲業,數十次賭博,也只構成一罪。

如果醫者非法行醫導致了他人死亡的話,那麼在該情形下,當事人也屬於集合犯,會以非法行醫罪要求當事人承擔相關刑事責任。但同時如果當事人只是偶爾進行賭博行爲的,那麼是構不成賭博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