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墓判刑的標準是什麼?

一、盜墓判刑的標準是什麼?

盜墓判刑的標準是什麼?

《刑法》有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第三百二十八條規定:“盜掘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外罰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盜掘確定爲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

(2)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集團的首要分子;

(3)多次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

(4)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並盜竊珍貴文物或者造成珍貴文物嚴重破壞的。

二、盜掘古墓葬、古文化遺址的司法解釋

(一)按照國家文物主管部門的規定,清代和清代以前的古墓葬、古遺址,受國家保護;辛亥以後,與著名歷史事件有關的名人墓葬、遺址和紀念地,也視同古墓葬、古遺址,受國家保護。

(二)依照《文物保護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私自挖掘古墓葬、古文化遺址的,以盜竊罪論處。處理這類案件,不以被盜掘的古墓葬、古遺址是否已確定爲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爲限。

但對於盜掘已被確定爲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古墓葬、古遺址(包括國家級、省級和縣級)的,應從重處罰。

(三)對盜掘中竊取文物和破壞文物的,均應以盜竊罪論處,根據被盜、被毀文物所應評定的級別等情節予以處罰。

(四)盜掘古墓葬、古遺址,以盜竊罪論處的案件,在量刑幅度上,可以參照盜竊館藏文物的量刑標準,予以處罰。

(五)盜掘古墓葬、古遺址,雖未竊取到文物,但情節嚴重的,也應以盜竊罪處罰;如在盜掘古墓葬、古遺址時,破壞了經鑑定屬於不能移動的珍貴文物,應依法從重處罰。

需要明確的是,我國法律上並不存在盜墓罪這個罪名,但是可以依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來進行認定,具體的認定和判罰標準應當由涉案的經濟價值和惡劣程序來處理。我國是非常注重文物保護的,如果涉及到變賣文物或者盜墓變賣文物的,對當事人的處罰一般是非常嚴重的。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盜墓的行爲其實是十分常見的,此時不僅僅是有個人的犯罪,也是有團伙的犯罪的,如果是對於羣衆性的盜掘古墓葬、古遺址案件,要實行懲辦少數,教育多數的原則,區別對待。此時懲處的重點應當是盜掘集團或者聚衆盜掘的首要分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