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中止但造成損害的減輕處罰嗎

一、犯罪中止但造成損害的減輕處罰嗎

犯罪中止但造成損害的減輕處罰嗎

從中國刑法的規定來看,第24條第2款規定:“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顯然,中國刑法也同許多國家的刑法一樣,對中止犯,是“應當”從寬,並且,從寬的內容也差異極大,中止犯至少可以得到減輕的待遇。各國對犯罪中止的處罰均遠輕於對犯罪未遂的處罰。這是一個奇怪的現象,東西方文明的激烈衝突,各國法文化傳統以及刑法價值觀的巨大的差異,在這一點上都煙消雲散。各國立法者莊嚴宣佈:對中止犯就應大幅度從寬處理。尤其在中國刑法中,犯罪中止不僅比犯罪未遂、犯罪預備的處罰輕,而且與整個刑法所規定的其他法定從寬情節相比,也是獨一無二屬於最輕的。

二、認定標誌

中止的自動性是犯罪中止的本質特徵,也是它與預備犯、犯罪未遂區別的標誌。預備犯、未遂犯也屬於犯罪的未完成形態,但是它們是由於意志以外的原由而未得逞的。即不是出於犯罪分子本人意願,而是由難以克服的外部障礙造成的。所以,犯罪未遂也可稱爲障礙的未遂。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主要有:

(1)被害人的反抗;

(2)第三者的阻止;

(3)自然力的阻礙;

(4)物質的阻礙;

(5)犯罪人能力不足;

(6)認識發生錯誤等等。

例如,張三意圖強姦而使用暴力將被害婦女按倒,未能性交即被趕來的警察抓獲,就屬於因第三者的阻止而犯罪(強姦)未得逞;再如李四進入銀行卻打不開保險櫃以致一無所獲,就屬於物質障礙及自身能力不足的原因而未得逞。

三、特別提示

1、在進行了犯罪準備,而後放棄了着手實行的,應當認定爲中止犯。例如,甲某準備了毒藥殺害其夫,因爲害怕而沒有敢下毒,後來放棄殺人念頭,把毒藥扔掉。因爲尚未着手就自動放棄犯罪,屬於在預備過程的中止。

2、犯罪撤退不是犯罪中止。在進行了犯罪準備,沒有着手實行的情況下,因爲情況有變,主動撤退,但未放棄犯罪意圖的,不是中止。例如甲乙二人預謀盜竊某銀行,在白天“踩點”之後,晚上前來行動。發現銀行有很多人在加班,不便下手,便撤走打算改日再來行竊。這屬於犯罪撤退,不是犯罪中止。因爲犯罪人遭遇到意志以外的原因,並未放棄犯罪意圖。應當認定爲犯罪預備。再例如,律考試題:甲某攜匕首赴乙家殺乙途中,因肚子疼痛難忍而回家,屬於犯罪撤退,成立預備犯。

3、即使客觀上不能完成犯罪,但自認爲能夠完成犯罪的情況下,自動停止的,也是自動中止。例如甲某使用過期失效的農藥(本人不知過期失效)投放到乙某杯中,意圖殺乙。後改主意,在乙某喝水之前將杯中水倒掉。雖然因爲農藥已經失效,客觀上不可能完成犯罪(殺害乙某),但甲某並不知道,在自認爲能完成犯罪的情況下放棄犯罪的,可成立犯罪中止。

4、在客觀上能夠完成犯罪,但行爲人自認爲出現意志以外的原因,不能夠完成犯罪的情況下,而撤離的,屬於犯罪撤退,不成立犯罪中止。

綜上所述,對於犯罪中止還造成損害的也是會考慮減輕處罰,而減輕處罰的待遇會根據造成損害的程度來進行確定,如果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會應當免除處罰,是否減輕和免除處罰會根據法院的判定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