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火罪判刑標準是什麼?

一、失火罪判刑標準是什麼?

失火罪判刑標準是什麼?

失火罪判刑標準是,根據《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失火罪】【過失決水罪】【過失爆炸罪】【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與放火罪的區別

失火罪與放火罪的界限失火罪與放火罪在客觀上都表現爲與火災有關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爲,都侵害了社會公共安全。但兩者有明顯的區別:

(1)在客觀方面,失火罪必須造成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後果,才能構成。放火罪並不以發生上述嚴重後果作爲法定要件,只要實施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爲,放火罪即能成立。

(2)放火罪有既遂、未遂之分。失火罪是過失犯罪,以發生嚴重後果作爲法定要件,不存在犯罪未遂問題。

(3)主體要件處罰年齡不同,放火罪年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即可構成;失火罪年滿16週歲的人才負刑事責任。

(4)主觀罪過形式不同:放火罪由故意構成,失火罪則出於過失。這是兩種犯罪性質的根本區別所在。

三、與重大責任事故罪的區別

失火罪與重大責任事故罪的區分這兩種犯罪的主觀罪過形式都是過失;從現象上看,都可能引發火災,造成嚴重的危害後果。但兩者有明顯區別:

(1)犯罪主體不同。失火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必須是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

(2)客觀方面不同。重大責任事故罪必須是發生在生產、作業過程中,由於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嚴重事故;而失火罪一般是由於在日常生活中用火不慎而引起火災。

因此,對過失引起火災的,應全面分析其犯罪構成要件各個方面的特點,根據行爲人所觸犯的相應刑法條文定罪量刑。

對於失業罪的具體量刑情況,是基於實際的失火原因來進行認定的, 涉及到具體的刑事責任,還需要基於上述不同的涉案情節來進行處理,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認定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司法機關來進行合法的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