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一、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的立案標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資訊被他人用於犯罪等的,就滿足了侵犯公民個人資訊案的立案標準,具體理由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資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 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資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情節嚴重”:

(1)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資訊,被他人用於犯罪的;

(2)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利用公民個人資訊實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3)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資訊、通信內容、徵信資訊、財產資訊五十條以上的;

(4)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資訊、通信記錄、健康生理資訊、交易資訊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資訊五百條以上的;

(5)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以外的公民個人資訊五千條以上的;

(6)數量未達到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標準,但是按相應比例合計達到有關數量標準的;

(7)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8)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資訊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第三項至第七項規定標準一半以上的;

(9)曾因侵犯公民個人資訊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又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資訊的;

(10)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六條爲合法經營活動而非法購買、收受本解釋第五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以外的公民個人資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情節嚴重”:

(1)利用非法購買、收受的公民個人資訊獲利五萬元以上的;

(2)曾因侵犯公民個人資訊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又非法購買、收受公民個人資訊的;

(3)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爲,將購買、收受的公民個人資訊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的,定罪量刑標準適用本解釋第五條的規定。

2、《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一【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資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資訊,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二、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可以被免除處罰嗎?

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有被免除刑事處罰的可能,但是需要滿足以下的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資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條實施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犯罪,不屬於“情節特別嚴重”,行爲人系初犯,全部退贓,並確有悔罪表現的,可以認定爲情節輕微,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確有必要判處刑罰的,應當從寬處罰。

雖然通常情形下公安機關只有是確定侵犯公民個人資訊案滿足立案標準之後纔會立案、並展開偵查工作,但是對於某特定的公民來說,在掌握了侵犯自己個人資訊行爲的公民涉嫌犯了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之後,並不需要判斷其是否滿足了法定的立案標準,就可以到公安機關報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