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有價證券詐騙罪既遂嚴重嗎?

一、犯有價證券詐騙罪既遂嚴重嗎?

犯有價證券詐騙罪既遂嚴重嗎?

犯有價證券詐騙罪既遂可能嚴重,也有可能並不嚴重,具體的量刑情況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七條 使用僞造、變造的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進行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有價證券詐騙罪的認定

有價證券詐騙罪與僞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的界限。有價證券詐騙罪與僞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是相互關聯的犯罪,存在着共同點,如都是故意犯罪,都侵害了國家有價證券的管理制度。二者的主要區別有:

(1)犯罪客體不同。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國家的有價證券管理制度和公私財產,而僞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侵害的僅僅是國家有價證券管理制度。

(2) 客觀方面不同。本罪的客觀行爲表現主要是使用僞造、變造的有價證券進行詐騙,目的是利用僞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獲得被害人的錢財;而僞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則只是實施僞造、變造行爲。司法實踐中往往行爲人先僞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然後使用僞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進行詐騙,這種情況在認定時,應根據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一般按刑法牽連犯的理論,選擇一重罪進行認定處理。另外還有一種情況,如果行爲人僞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後,自己並不直接進行詐騙,而是僅出售、轉讓他人的,由於中國《刑法》未將出售僞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的行爲規定爲犯罪,則僅構成僞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如果行爲人僞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後,不僅自己直接利用其僞造、變造的國家有價證券實施詐騙行爲,同時又將僞造、變造的國家有價證券出售、轉讓他人,則行爲人同時構成僞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和僞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詐騙罪。

若是個人(單位)利用有價證券實施詐騙行爲,獲得的詐騙所得超過一(五)萬元,那麼此欺詐行爲就涉嫌犯了有價證券詐騙罪。對於公民來說,若是發現自己的權益是由於他人利用有價證券才受到侵犯,那麼是可以咋確定侵權者的資訊之後,向公安機關報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