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法人免責的相關依據是什麼

非法集資法人免責的相關依據是什麼

所謂的名譽董事長如果真的理解的話,就會知道根本不像大家所想的那樣,名譽董事長在公司來說可能真正的地位還不如公司的某些主管人員,因爲名譽董事長實際上是公司登記的法人代表,在法人代表根本就不知情公司涉嫌非法集資的情況下,很多當事人都特別關心非法集資法人免責的相關依據是什麼?

一、非法集資法人免責的相關依據是什麼?

非法集資的公司被追究刑事責任,不僅法定代表人要付刑事責任,而且公司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都要被追究刑事責任。但具體量刑要根據每個人在非法集資中的作用和地位來定。

非法集資案件的具體處理:

1、確認該集資行爲爲無效民事行爲。

2、返還財產,即集資方將所收取款項(本金)立即返還出資人。

3、對於雙方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的利益,以及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情節嚴重的,對過錯方處以相當於非法所籌資金金額5%以下的罰款,或按照雙方約定的利率收繳非法所得。

更細化一點來說就是單位犯本罪的,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並處沒收財產。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五十萬元以上的,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擾亂金融秩序,數額特別巨大並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犯集資詐騙罪;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l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l0年以上有期徒刑。

自然人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量刑標準:

(1)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依照個人犯本罪的規定處罰,並處或者單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2)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三十戶以上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吸收公衆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

(3)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無期徒刑;

二、非法集資犯罪的具體手段

(1)承諾高額回報,編造“天上掉餡餅”、“一夜成富翁”的神話。暴利引誘,是所有詐騙犯罪分子欺騙羣衆的不二法門。不法分子爲吸引更多的羣衆,往往許諾投資者以獎勵、積分返利等形式給予高額回報。爲了騙取更多的人蔘與集資,非法集資者開始是按時足額兌現先期投入者的本息,然後是拆東牆補西牆,用後集資人的錢兌現先前的本息,等達到一定規模後,便祕密轉移資金,攜款潛逃。

(2)編造虛假項目或訂立陷阱合同,一步步將羣衆騙入泥潭。不法分子以種植仙人掌、螺旋藻、蘆薈、火龍果、冬蟲夏草,養殖螞蟻、黑豚鼠、梅花鹿、家禽再回收等名義,騙取羣衆資金;有的以開發所謂高新技術產品爲名吸收公衆存款;有的編造植樹造林、集資建房等虛假項目,騙取羣衆“投資入股”;有的以商鋪返租等方式,承諾高額固定收益,吸收公衆存款。

(3)混淆投資理財概念,讓羣衆在眼花繚亂的新名詞前失去判斷。不法分子有的利用電子黃金、投資基金、網絡炒匯等新的名詞迷惑羣衆,假稱爲新投資工具或金融產品;有的利用專賣、代理、加盟連鎖、消費增值返利、電子商務等新的經營方式,欺騙羣衆投資。

(4)裝點門面,用合法的外衣或名人效應騙取羣衆的信任。爲給犯罪活動披上合法外衣,不法分子往往成立公司,辦理完備的工商執照、稅務登記等手續,以掩蓋其非法目的,而無實際經營或投資項目。這些公司採取在豪華寫字樓租賃辦公地點,聘請名人作廣告等加大宣傳,騙取羣衆信任。

(5)利用網絡,透過虛擬空間實施犯罪、逃避打擊。不法分子租用境外服務器設立網站或設在異地,發展人頭一般用代號或網名。有的還透過網站、博客、論壇等網絡平臺和 QQ、MSN等即時通訊工具,傳播虛假資訊,誘騙羣衆上當。一旦被查,便以下線不按規則操作等爲名,迅速關閉網站,攜款潛逃。在潛逃前還發布所謂通告,要下線人員記住自己的業績,承諾日後重新返利,藉此來穩住受騙羣衆。

(6)利用精神、人身強制或親情誘騙,不斷擴大受害羣體。許多非法集資參與者都是在親戚、朋友的低風險、高回報勸說下參與的。犯罪分子往往利用親戚、朋友、同鄉等關係,以高額利息誘惑,非法獲取資金。有些已經加入的傳銷人員,在傳銷組織的精神洗腦或人身強制下,爲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業績,不惜利用親情、地緣關係拉攏親朋、同學或鄰居加入,有的連自己的父母、配偶和子女都不放過,造成親情反目,導致人間悲劇。

綜上所述,非法集資法人免責的這種想法就是不對的,不管法人代表是否知道公司的實際運營狀況,但是公司涉嫌非法集資的情況下法人代表是必須要首先對公司的這種行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的,如果說公司非法集資法人就可以免責的話,那我國公司法當中規定的法人代表的這一職位就沒有任何實際性的意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