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哪些罪名沒有過失犯罪

一、刑法中哪些罪名沒有過失犯罪?

刑法中哪些罪名沒有過失犯罪

大多數罪名都沒有過失犯罪,我國刑法關於過失犯罪的主要有以下內容:

第一百一十五條 【失火罪】【過失決水罪】 【過失爆炸罪】【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九條 【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罪】【過失損壞易燃易爆設備罪】

第一百二十四條 【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過失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

第一百三十一條 【重大飛行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二條 【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三條 【交通肇事罪】

第一百三十四條 【重大責任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四條 【重大責任事故罪】【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

第一百三十五條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五條之一 【大型羣衆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六條 【危險物品肇事罪】

第一百三十七條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八條 【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九條 【消防責任事故罪】

第二百三十三條 【過失致人死亡罪】

第二百三十五條 【過失致人重傷罪】

第三百二十四條 【過失損毀文物罪】

第三百六十九條 【過失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

第三百七十條 【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

第三百九十八條 【過失泄露國家祕密罪】

第四百三十二條 【過失泄露軍事祕密罪】

除了刑法中明確規定的這幾個過失犯罪的罪名之外,其他的都屬於故意犯罪。

二、從輕處罰的情形有哪些?

按照《刑法》規定,下列人員犯罪的,應當或者可以從輕處罰:

1、應當從輕處罰的人員:

(1)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2)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故意犯罪的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3)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4)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5)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6)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7)對於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2、可以從輕處罰的人員:

(1)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2)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3)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4)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5)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6)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7)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綜上所述,可以構成過失犯罪的罪名是非常的有限的,如果大家想要準確的知道法律制度當中規定的這些個上百個罪名的話,也可以透過本網詳細查詢。但是,我們已經透過以上資料介紹了一下屬於過失犯罪的罪名,剩下的這幾百個故意犯罪的罪名就不介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