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非法集資詐騙舉報獎勵辦法怎樣的?

南昌非法集資詐騙舉報獎勵辦法怎樣的?

現如今非法集資犯罪團伙越來越多,非法集資的形式也越來越多。有很多是以民間集資的名義進行非法集資,還有的是以養老投資或保健品投資進行非法集資。南昌市政府爲了加大對非法集資的打擊力度,實施非法集資舉報獎勵制度,具體的南昌非法集資詐騙舉報獎勵細則如下

一、總則

第一條 爲鼓勵廣大人民羣衆積極參與防範和打擊非法集資工作,及早發現非法集資案件線索,有效化解非法集資風險隱患,嚴厲打擊非法集資違法犯罪,切實維護經濟金融秩序和社會穩定,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的意見》(國發〔2015〕59號)、《江西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的實施意見》(贛府發〔2016〕4號)及《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關於印發非法集資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處非聯函〔2016〕6號)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對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來信、來電、來訪、網絡等方式,舉報在江西省行政區域範圍內非法集資行爲,經查證屬實,且被有關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或者被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決後,予以相應獎勵的行爲。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非法集資是指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未經有權機關批准,向社會公衆募集資金的行爲,包括但不限於非法吸收公衆存款,變相吸收公衆存款,集資詐騙,非法發行股票或公司、企業債券,擅自發行基金份額募集資金,爲非法集資活動相關產品或服務作虛假宣傳等行爲。

第四條 舉報獎勵工作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由各級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公安部門、財政部門、行業主監管部門(以下簡稱舉報獎勵工作部門)負責。

第五條 省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立“961555”全省統一非法集資舉報電話受理電話舉報。各級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公安部門、行業主監管部門公開舉報地址、電子郵件等舉報途徑,方便舉報。

二、獎勵條件

第六條 舉報獎勵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舉報人提供實名、聯繫方式,對舉報事實有基本的線索和證據。

(二)舉報內容事先未被有關部門掌握。

(三)舉報內容經有關部門查證屬實並已依法出終局處理。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獎勵:

(一)舉報獎勵工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以及其直系親屬或其授意他人的舉報。

(二)參與非法集資並涉嫌違法犯罪的人及其利害關係人的舉報。

(三)舉報線索已進入行政處理或刑事立案程序。

(四)舉報人已因該舉報事項在其涉及的其他刑事案件中被認定爲立功。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獎勵情形。

第八條 舉報獎勵的實施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同一事實被兩個以上舉報人分別舉報的,獎勵舉報時間在先的舉報人。其他舉報人提供的舉報內容對案件查處有幫助的,可酌情給予獎勵。

(二)兩人以上(含兩人)聯名舉報同一案件的,按同一舉報獎勵,獎金由聯名舉報人集體領取,自行分配。

(三)對於跨區域非法集資行爲,兩個以上舉報人分別在不同地區舉報,且分別對該區域處置工作提供線索的,可分別予以獎勵。

(四)同一舉報人在不同部門、不同區域舉報同一事實的,不給予重複獎勵。

三、獎勵程序及標準

第九條 舉報獎勵工作部門接到舉報後,不得推諉、拒絕舉報,屬於本單位權限內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開展查處工作,不屬於本單位權限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將舉報線索移交相關部門處理。相關部門接到移交線索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開展查處工作。案件查處部門受理舉報並立案查處的,應當及時通報同級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十條 非法集資行爲查處部門應當在對非法集資行爲作出行政處罰或收到法院生效判決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提出獎勵意見,報同級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十一條 各級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可以採取“一案一議”或集中處理的方式對舉報線索進行審覈並發放獎勵。採取集中處理的每半年不少於一次,特別重要的線索應及時予以認定併發放獎勵。

第十二條 舉報人應當在接到獎勵領取通知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由本人或者委託他人憑獎勵通知及有效身份證件到案件查處機關同級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領取獎金。舉報人無正當理由逾期未領取獎金的,視爲放棄獎勵。

第十三條 舉報獎勵資金由各級財政統籌安排,及時足額撥付。

第十四條 舉報獎勵級別及額度根據被舉報行爲的違法程度及舉報人對查處工作的幫助程度分以下三個等級:

(一)一級舉報及獎勵:提供非法集資活動的詳細事實、線索及關鍵證據,協助查處工作,舉報內容與違法犯罪事實相符,舉報的非法集資行爲被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決的,按照法院生效判決確定的罰沒金額的一定比例給予舉報人獎勵,最高不超過10萬元,最低不低於2000元。

(二)二級舉報及獎勵:提供非法集資活動的事實、線索,未提供直接證據,不直接協助查處工作,且舉報內容涉嫌犯罪,按照法院生效判決確定的罰沒金額的一定比例給予舉報人獎勵,最高不超過5萬元,最低不低於1000元。

(三)三級舉報及獎勵:提供非法集資活動的事實、線索,舉報的非法集資行爲被有關行業主監管部門行政處罰的,按涉案罰沒金額的一定比例給予舉報人獎勵,最高不超過5萬元,最低不低於100元。

對全國或全省有較大影響的大要案的舉報,經報省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領導小組同意,獎勵數額按照罰沒金額的一定比例給予,可不受本條第一款限制。

四、監督管理及配套措施

第十五條 各設區市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在每季度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將上季度本設區市舉報獎勵實施情況報省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省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彙總後上報國家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並予以通報。

第十六條 舉報獎勵工作部門應當建立舉報獎勵檔案,包括舉報記錄、覈查處理情況、獎勵申請、獎勵通知、獎勵領取記錄、資金髮放憑證等。

第十七條 各市、縣(區)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應加強對獎勵資金申請、審批和發放的管理,接受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及上級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監督。

第十八條 舉報人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或者弄虛作假騙取獎勵的,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非法集資查處工作部門工作人員在受理舉報、辦理舉報獎勵過程中有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爲,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條 舉報獎勵工作部門的工作人員必須嚴格執行保密制度,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舉報人的身份、舉報內容和獎勵等情況。

第二十一條 舉報人人身安全因舉報行爲受到威脅要求提供保護的,舉報獎勵工作部門應當提供或通知同級公安部門提供必要的人身安全保護。

五、附則

第二十二條 各設區市應當依據本辦法制定完善本地區非法集資案件舉報受理、覈查、協調、處理、督辦、移送、統計和報告制度,在2016年12月31日前報省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數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此前印發的《江西省非法集資案件舉報獎勵暫行辦法》廢止

此辦法是政府爲了估計羣衆積極參與打擊非法集資而制定的,且最高獎勵有10萬元。一旦有犯罪分子非法集資的線索都可以向有關部門舉報,政府會根據提供線索的價值適當給予獎勵。當然作爲南昌市民不管有無獎勵我們都應當積極參與其中,共同維護社會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