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奪罪的犯罪構成是怎樣的

搶奪罪的犯罪構成是怎樣的

搶奪罪與搶劫罪只有一字之差,而他們在很多方面也是存在相似之處的,這就讓很多人無法準確區分清楚這二者。就犯罪構成來看,搶奪罪與搶劫罪的是有很多不一樣的地方。那麼這個搶奪罪的犯罪構成是怎樣的呢?本站小編馬上爲你做詳細解答。

一、搶奪罪的犯罪構成是怎樣的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在此點上本罪與搶劫罪不同;本罪只侵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而不危害人身安全,屬單一客體。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一般的財物,如金錢、物品等,不包括槍支、彈藥、公文、證件、印章等特殊物品,否則不構成本罪。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乘人不備,出其不意,公然對財物行使有形力,使他人不及抗拒,而取得數額較大的財物的行爲。搶奪行爲必須公然進行,但不是指必須在不特定人或多數人面前實施搶奪行爲,而是指公開奪取財物,或者說在被害人當場可以得知財物被搶的情況下實施搶奪行爲。搶奪行爲是直接奪取財物的動機,即直接對財物實施暴力而不直接對人的身體行使暴力;實施搶奪行爲的,被害人可以當場發覺但來不及抗拒,而不是被暴力制服不能抗拒,也不是受脅迫不敢抗拒。這是搶奪罪與搶劫罪的關鍵區別。即使行爲人奪取財物的行爲使被害人跌倒摔傷或者死亡,也不成立搶劫罪;對傷害與死亡結果另成立其他犯罪的,視情況從一重論處或者與搶奪罪實行並罰。但是,如果行爲人攜帶凶器搶奪的,則應以搶劫罪論處。奪取的對象必須是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如果搶奪財物的數額不大,就不以犯罪論處;如果故意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則不成立搶奪罪,而屬於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爲一般主體,凡年滿16週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爲本罪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其目的是非法佔有公私財物。行爲人明知自己的行爲會發生侵害公私財產的結果,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至於搶奪的動機可能是多種多樣的。如爲了自己享有而搶奪,爲了幫別人而搶奪,不管犯罪的動機如何,只要行爲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就具備了搶奪罪的主觀要件。

二、如何正確認定搶奪罪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搶奪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是構成搶奪罪的重要條件。此外搶奪的情節對認定搶奪罪也具有影響。因此,搶奪公私財物數額不大,情節顯著輕微的,不構成犯罪。

(二)本罪與搶劫罪的界限

搶奪罪與搶劫罪都以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爲月的,主體要件也基本相同,並且都帶一個搶字。但兩者也有較大的區別:

1、客體要件不完全相同。搶奪罪爲單一客體只侵犯公私財產。搶奪罪爲複雜客體,侵犯的不僅是公私財產,而且是人身權利。

2、客觀要件表現不同,搶劫罪是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劫取公私財物,並且法律上沒有數額的限制;而搶奪罪則是乘人不備,公然從財物所有人手中搶走財物,並且法律要求數額較大時才構成犯罪。

3、搶奪罪同搶劫罪,都是公然奪取財物,但它們之間有着原則區別,主要區別在於實施犯罪過程中,搶劫罪對被害人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強制方法,搶劫財物同時危害人身安全,而搶奪罪卻始終不使用這些方法,不危害人身安全。

4、預謀犯罪時,作了搶奪與搶劫兩手準備,而臨場只實施了搶奪行爲,或者作案時臨時改變了行爲方法的,以實際實施的方法屬於何種方法而確定罪名。另外,當衆搶奪鉅款的,仍屬搶奪罪,不能因搶奪財物數額巨大就改定搶劫罪。

5、搶奪財物時,用力過猛,無意中造成被害人受傷害的,不屬於故意使用暴力,仍應定爲搶奪罪。如只造成輕傷,可以作爲搶奪罪的情節,從重處罰。

6、攜帶凶器搶奪的,新《刑訴》規定以搶劫論處,而不管其是否已實際使用或顯示。但在量刑時應作爲情節考慮。爲窩贓、拒捕、毀滅罪證而使用暴力的,也以搶劫論。

在具體認定搶奪罪的時候,除了要區分它與一些相似犯罪,同時還要了解清楚搶奪罪的犯罪構成是怎樣的。實踐中只有符合了法律規定的搶奪罪的犯罪構成,那麼才能認定該行爲構成搶奪罪。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雲浮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