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火罪與縱火罪的區別是什麼

失火罪與縱火罪的區別是什麼
根據刑法第114條的規定。故意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爲構成放火罪。放火罪與失火罪同屬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因此兩罪侵犯的客體相同,即公共安全;它們的犯罪後果,即不特定多數人的傷亡或重大公私財產的損失。都是由火的燃燒所造成的。所以兩罪在外觀上都與火的危害有關,但它們的區別是十分明顯的。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在客觀方面,失火罪必須造成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後果,才能構成。放火罪並不以發生上述嚴重後果作爲法定要件,只要實施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爲,放火罪即能成立。
(2)放火罪有既遂、未遂之分。失火罪是過失犯罪,以發生嚴重後果作爲法定要件,不存在犯罪未遂問題。
(3)主體要件處罰年齡不同,放火罪年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即可構成;失火罪年滿16週歲的人才負刑事責任。
(4)主觀罪過形式不同:放火罪由故意構成,失火罪則出於過失。這是兩種犯罪性質的根本區別所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決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