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賣兒童罪與拐騙兒童罪目的有什麼不同?

一、拐賣兒童罪與拐騙兒童罪目的有什麼不同?

拐賣兒童罪與拐騙兒童罪目的有什麼不同?

犯罪目的不同點在於,拐騙是爲了收養,拐賣則是爲了獲利。但是如果拐騙後進行出賣,則性質就應定爲拐賣。拐賣的最高刑是死刑。如果拐騙兒童是爲了作人質勒索錢財,則應定爲侵犯財產罪中的綁架勒索罪,最高刑也可到死刑。

二、拐賣兒童罪的犯罪特徵是什麼?

拐賣兒童的犯罪行爲,侵害了被害兒童的身體自由權和人格尊嚴權。身體自由權是指以身體的動靜舉止不受非法干預爲內容的人格權;人格尊嚴權,是指與民事主體的尊嚴密切相關的以精神性人格利益爲內容的人格權。被害兒童被拐騙後,處於行爲人控制之下,處於被欺騙、任其擺佈的境地,失去決定自己去向的身體自由權,行爲人將被害兒童當作商品出賣,損害其做人的尊嚴。而且極易引起被害人家庭離散,有時甚至家破人亡,其社會危害性極大。

拐賣兒童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直接故意,而且行爲人主觀上具有出賣的目的。只要行爲人以出賣爲目的實施了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被拐婦女、兒童行爲之一的,即構成拐賣兒童罪。即使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實施完畢,仍應視爲既遂。至於是否賣出,即犯罪目的是否實現不影響此罪的成立。但是,如果行爲人實施上述行爲並不是以出賣爲目的,則可能構成其他犯罪,不構成拐賣兒童罪。但實踐中有的行爲人收買被拐賣的兒童是爲了與被害人形成家庭關係,並不是爲出賣,而收買後,由於被害人反抗或者其他原因,行爲人又將收買的兒童賣給他人,應以拐騙兒童罪處罰。實踐中,拐賣兒童一般是以營利爲目的,但也不能絕對排除不以營利爲目的而實施拐賣兒童的行爲。如出於報復他人動機而實施拐賣兒童的行爲。如果僅強調以營利爲目的,就會漏掉不以營利爲目的而實施此類行爲。

三、拐騙兒童罪的犯罪特徵是什麼?

1.犯罪的客體是他人的家庭關係和兒童的合法權益.侵犯的對象是不滿14週歲的男女兒童.

2.在客觀方面表現爲拐騙不滿14週歲的男女兒童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行爲.所謂拐騙,即指使用欺騙,引誘等方法將兒童弄走,使之脫離家庭和監護人.

3.在主觀方面是出於直接故意.犯罪的目的大多是爲了收養,有的也可能是供自己使喚,奴役.

不管是拐賣兒童還是以拐騙兒童爲目的,這兩種犯罪行爲都應當進行嚴厲處罰,因爲兩種行爲的性質極其惡劣,社會危害性很大,破壞社會和諧,對兒童的人身權益造成極大的損害,所以在司法實務中,只要涉及拐賣或者是拐騙兒童,法院在量刑時一般都會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