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立案後銷案的方法:公安機關決定撤銷案件時,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並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六十八條 經過偵查,發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案件:
(一)沒有犯罪事實的;
(二)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爲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四)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一百六十九條 需要撤銷案件的,辦案部門應當製作撤銷案件報告,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
撤銷案件報告包括以下內容:
(一)原來立案的根據和來源;
(二)案件偵查的結果;
(三)撤銷案件的理由和根據。
公安機關決定撤銷案件時,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並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