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飾犯罪所得罪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一)刑法規定

掩飾犯罪所得罪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根據《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規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爲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

(二)行爲說明

1.窩藏,是指爲犯罪分子提供藏匿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處所,有隱匿、保管的主觀故意。轉移,是指將犯罪分子搬動、運輸其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窩藏和轉移均要求其犯罪程度達到足以影響司法機關正常的查明犯罪、追繳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活動的程度,如在一個房間內的轉移贓物行爲不能構成本罪的客觀行爲。

2.收購,主要是針對兩高有關司法解釋中所說的“低價購進、高價賣出”的行爲,司法實踐中主要是針對以收購廢品爲名大量收購贓物的行爲,是指有償購入,然後再高價出賣的情況。要注意區別“收購”與“收買”的區別,收買是指買贓自用,其主觀上是一種貪圖便宜的心理,而不是故意妨害正常的司法秩序收購贓物,對於購買特定的少量贓物自用的,不宜認定爲犯罪,但對購買他人犯罪所得的機動車等財物的,應認定爲收購贓物罪。

3.代爲銷售,是指受犯罪分子委託,幫助其銷售犯罪所得及收益的行爲。對於本罪的兜底條款“以其他方法”,則應當根據其主觀故意及行爲是否足以影響司法秩序來進行判斷,其核心標準在於掩飾和隱瞞兩種效果。

4. 掩飾,是透過改變物體的外部形狀的方式達到與原贓物相區別,而避免被司法追繳的目的;隱瞞則是透過隱匿、謊稱等方式,在不改變外部形狀的情況下,使犯罪所得及收益及於一種不爲人知的地點,避免被司法機關追繳。只要採取這兩類方法,達到了妨害司法活動的程度,則是本罪的客觀行爲。

掩飾犯罪所得罪的行爲包括藏匿、運輸、收購、代爲出售以及隱瞞財物屬於贓物的行爲。本罪的實施主體需要是非犯罪人員。掩飾犯罪所得的行爲會嚴重阻礙打擊犯罪行爲中的取證、追回損失環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