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立案能否採取刑事拘留

不能。從刑事訴訟理論看,立案、偵查、起訴、審判和執行是《刑事訴訟法》所確立的五個普通訴訟程序。立案是刑事訴訟的起始程序,也是刑事訴訟的必經程序。公安司法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不能隨意超越、顛倒任何一個訴訟階段。只有前一訴訟階段的任務完成之後,才能進行下一階段的訴訟活動。
從《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1項“偵查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依照法律進行的專門調查工作和有關的強制性措施”的規定可以看出,包括拘留在內的強制措施是偵查的一種輔助手段,只能在偵查過程中使用。沒有立案就不能偵查,也就不能採取刑事拘留這一強制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

沒有立案能否採取刑事拘留